渔业学毕业论文精选范文:以合作方式解决渔业

发布时间:2019-09-23 17:58

第一章渔业资源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一节渔业资源的国际法属性

天然资源论文范文泛指自然存在的并有利用价值之物,如:土地,矿藏,空气,水,生物,海洋等资源"渔业资源代表着自然界之鱼种的统称,为再生型资源且是人类的重要营养来源,不仅有形体且四处移动的生物特性,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透过繁殖不断补充种群数量并使海洋生态得以平衡。因此,只要保持适合的环境与合理的利用开发,可以持续再生为人类提供高质量的食物来源,如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过度滥捕,造成自我更新能力降低时,不仅造成渔业资源衰退甚至枯竭,甚至破坏整体生态环境。本文以下讨论的对象限缩为公海渔业资源,因陆地与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资源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对象,而公海渔业资源的属性则受到公海性质的影响。
有认为贸易自由化是造成渔业资源锐减的元凶,必须透过贸易管制以挽救资源锐减1,亦有认为补贴才一是资源过度开发的主因,唯有透过自由且不受管制的市场机制,才能挽救自然资源。在处理如何管理之问题前,应该先确定这类资源的法律性质为何"盖渔业资源是国际社会主体共同生活时都会涉及之标的,国际法可能会把渔业资源纳为国际法规范的对象,虽说国家对管辖内的天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可建立国内法管辖,但可否对于管辖范围外的天然资源如是主张,似有疑问。换言之,渔业资源可否为国际法的客体,或者说国际法亦有如国内法般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对此,可能有无主物,共有物等观点,再摇诸相关公约,这类性质相近的资源,如月球、外空、深海底、气候、雨林、植物与生物等等之法律性质,已有新的发展趋势,即:人类共同遗产或人类共同利益,应有探讨此等见解可否适用在公海内的渔业资源之必要,且确定该等资源的性质对于探讨后续的问题有基本的重要性。本节将从渔业资源在实证国际法以外的观点为始,并讨论渔业资源在国际法的可能属性。

一、渔业资源在国际法以外的观点

渔业资源要具备法律上的意义,必须成为法律所规范的对象.国内法的法制通认渔业资源是为物的一种,受到物权法的规范,多数的物权法规范的基础核心都源于消逝于历史但影响最深的罗马法.罗马法依其性质与用途将物区分为有体物、无体物、融通物、可消费物等类别,若以有形体且有支配之可能性、独立性而论,未被占有之物称之无主物(;e,nulius)。无主物尚可分成二种:一是从来没有所有者,如动物,鱼类等,一是目前没有所有者,如弃置的动产,土地等1。因此,在国内法制下,渔业资源在未受占有前,可能是为无主物,可经自然人以所有的意思捕获占有(或称先占)后,取得渔业资源的所有权"同时,依照人类生活的依赖程度,渔业资源也可能是共有物(res communa,res communis omniun;res publica),盖依自然法的观点这类共有物应为全体人类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对之主张私有,使之成为私权的客体,必须将渔业资源供作公共大众使用之。
然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套不同的体系,可否用国内法的思维解释在国际法的概念,诚有疑义。在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渔业资源是国内法的管辖对象,国际法并不会直接加以管辖,以罗马法的概念推论渔业资源在国内法管辖下的性质并不成问题,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渔业资源,如:在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渔业资源并不受各国管辖?,该类资源应如何认定并以前述的分类解释之,则有讨论必要。本文拟就实证国际法以外的观点开始论述。
(一)渔业资源为无主物
第一种推论认为在领土与领海以外的渔业资源是无主物(re,nullius)。罗马法制之无主物意味着权利之归属是建立在[发现]并以所有的意思加以管领之事实,目的在解决市民争夺生存资源的过程中无可避免的竞合与冲突?"这类的资源或自然生物(feraenaturae)处于无人所有(Propertybelongingtonoone),可自由取用(openaccess)的状态,因尚未被人所占有,可以随时用先占(occuPatto;occuPy)的方式取得该资源的所有权,所以,渔业资源在公海中,是无主物1,一旦被捕获,即非无主物"因此,国家可以对于公海内的渔业资源实行先占以取得所有权。
(二)共有物与共有财
格老秀斯(HugoGrotius)提出海洋自由论后,各国都可以平等地航行与利用海洋,各国根据UNCLOS第86条亦得自由的捞捕或利用公海内的渔业资源,然迁移的生物特性,渔业资源广布数个国家辖下的海域,基于平等利用的前提与适当顾及他国利益,渔群回游某国海域,不应过量捞捕以免影响他国。相关文献针对共有物与共有财的定义与阐释不一,基此,本文拟将渔业资源的属性以两种观点分述之。

第二章 区域渔业组织与国家以有关贸................... 68-136
    第一节 区域渔业组织使用的............. 68-89
        一、区域渔业组织使用的......... 69-78
        二、前述措施的............ 78-83
        三、区域渔业组织对非成............... 83-88
        四、结论........... 88-89
    第二节 国家在世贸组织架构下以食品.......... 89-106
        一、世贸组织架构并不否认国家........... 90-93
        二、国内法规应遵........... 93-100
        三、发生争议时是挑战法规........... 100-104
        四、结论............ 104-106
    第三节 国家在世贸组织架构下以渔产品..........  106-133
        一、意外捕获对........... 107-110
        二、标签作为减少.......... 110-117
        三、标签在国际贸易中........... 117-131
        四、结论............ 131-133
    第四节 本章........... 133-136
第三章 渔业补贴与渔业资.......... 136-186
    第一节 渔业补贴的发展与........... 136-162
        一、渔业补贴与.......... 136-140
        二、国际社会对渔.......... 140-147
        三、目前的国际.......... 147-156
        四、入渔协定与......... 156-160
        五、结论........... 160-162
    第二节 以拒绝入渔协议反制渔业.......... 162-169
        一、沿海国自由........... 162-165
        二、沿海国不具有绝对.......... 165-168
        三、结论.......... 168-169
    第三节 以拒绝入渔协议反制渔业补........... 169-184
        一、经济性的反制措施与.......... 170-174
        二、诚信原............ 174-177
        三、禁止权利.......... 177-181
        四、对一切........... 181-183
        五、结论........... 183-184
    第四节 本章........... 184-186
第四章 以合作方式解决渔业........... 186-235

结论

在实证法体系下,物理属性需纳为法律规范客体,方具有法制意义"国际法与国内法规范的对象与制度不同,当不能以国内法或其它法理念有类似规范便认为国际法想当然而有个别财产与权利归属制度,因此,以“无主物”、“公共物”、“公共财”定性渔业资源在国际法的地位并非恰当。将月球与海底定性为“人类共同遗产”是基于条约的效力,并不能以物理性质近似为由,亦将渔业资源定性为人类共同遗产,同理,在条约正式定性渔业资源或确认“人类共同关切事项”为习惯法前,此概念仅是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向"国际法未建立相关制度并不代表缺乏渔业资源的利用规范,实践显示认为“可持续发展”是解决渔业资源衰退的主要关键,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开放之特性,仅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确认为习惯法,故可持续利用与管理渔业资源的必须求诸IJNCLOS与相关延伸协议,UNCLOS确立渔业资源应以可持续发展的态度捕捞,建立MSY为可持续发展之最低检验标准,责成国家以预防原则避免任何有害可持续发展的举动,同时以区域渔业组织整合各项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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