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视角下的马克思理性思想的三个维度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23 17:34

一、理性:青年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根本原则


马克思出生于一个法律学者世家。他父亲是“法国理性主义者和他们的信徒,一个德国的启蒙主义者,在早年生活中便转而信奉理性和博爱。他以一片爽直的天真接受了它,而长久的黑暗和反动亦没有成功地动摇他对上帝和他的单纯而乐观的人本主义信念。”¹他是一个单纯严肃、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他既是莱布尼茨、伏尔泰、莱辛和康德的信徒,亦有着一种温柔、胆法、随和的气质。º他在学识上是“启蒙时代的一位典型的理性主义者。”。马克思与他父亲的关系“一直是热烈而亲密的。”¼无疑马克思的社会知识背景和家庭影响都是启蒙之光照耀下的理性主义。½柏林认为:“看来肯定的是父亲对儿子的思想发展有着一种明确的影响。”马克思是作为一个法律系的学生开始其学术生涯的。在波恩大学的一年(一八三五-一八三六年),他先后学习了《法学全书》、《法学纲要》、《罗马法史》、《德意志法学史》、《欧洲国际法》和《自然法》等六门法学课程。
教授们对他的评语是:“十分勤勉和用心”、“极为勤勉和用心”等。一八三六年十月,马克思离开波恩大学来到柏林大学“继续学习在波恩选修的法律和官房学。”在这里他“勤勉”和“极其勤勉”地修完八门法律课程。º在他第一学期听讲的课程中有萨维尼(Savingny)的法学和甘斯(Gans)的刑法。萨维尼是法学历史学派的奠基人和最伟大的理论家。他还是一位坚定而狂热的反自由主义者,十九世纪普鲁士专制主义最著名的卫士.他不是一个黑格尔主义者,但是,在反对不可改变的自然权利和功利主义理论方面,和该学派是一致的,以历史的观点把法律和制度阐述为一种连续有序的、继承性的发展,产生于在其自身历史环境下的某个特定民族的理想和特性,并由这些理想和特性证明是合理的。
萨维尼以其博学多识和严密的历史证论力量而著称。马克思也许就是从他那儿首次接触到新的历史研究方法一一它需要具备对各种事实的详尽知识,并以此作为基础来解释宏大的主题。但是马克思拒绝吸纳萨维尼历史法学的观点。他以自己从家庭、学校和社会知识背景中获取的理性主义批评萨维尼:“概念的形成规定在于‘找到某学说在(制定的)罗马体系中所占的地位,而实体规定是‘罗马人认定与这样规定的概念相联系的成文内容的学说,”,马克思看来,“形式是概念表述的必要结构,而实体是这些表述的必要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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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由:青年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核心主题


社会自由的问题以及为获得自由而失败的原因问题是马克思早期著作的核心主题。马克思最初的自由观来自于充满自由主义空气的社会历史环境、家庭氛围和学校教育。“就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
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逻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马克思也未能逃出黑格尔的这一咒语,尽管他后来决定性地超越了黑格尔。关注人的自由源于马克思对人性和社会的深刻领悟,也是当时时代精神的络印。


(一)理性与自由
前面论述过马克思深受启蒙理性的影响。从进步思想最广泛的意义来看,历来启蒙的目的都是使人们摆脱恐惧,成为主人。过去启蒙的纲领曾经是使世界清醒。启蒙想消除神话,用知识来代替想象,启蒙精神用主体的设想来解释自然和超自然的东西。精灵鬼怪都是人恐惧自然的映像,这就暗含了超越自然的束缚和专制制度奴役从而获得救赎的渴望,康德认为启蒙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要勇于运用自己的理智、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口号,这一启蒙运动除了自由而外并不需要任何别的东西,而且还确乎一切可称之自由的东西之中最无害的东西,那就是在一切事情上都公开适用自己理性的自由。理性不仅被理解为人类认识自然规律的理智能力,而且更把它理解为人类为自然和社会订立秩序与规则的源泉,自然必然与人的自由之何以可能的根源都在于理性自身。这样一来,关键就不在于理性能否发现自然的必然,而在于理性是一切必然性的来源。理性与自由作为近代哲学精神之得到最系统、最深刻的论证和发挥始自康德,康德哲学革命的意义也就在于此。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写道:“自由是使行为成为可能的一种原因性,它不受经验的决定原理支配。由于‘出于自由’的行为属于感性世界中的现象界,因此那些与自由的感性自然的可能性方面有关联的范畴,也就同自由有着密切联系,而且每一个范畴都是普遍性的。所以,我们就可以把原因性的决定原理,放置到感性世界之外,并把它当作理性世界的存在者的一种性质,使之回归自由之中”。º自由是“理性的理念”。纯粹理性使得我们形成这一理念,它本身却不能证明这一理念的实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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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益:青年马克思为其法哲学思想寻求现实根基..................26
(一)理性自由法与物质利益难题...............................................26
(二)理性自由法与现实尺度.......................................................30
(三)市民社会与法的根源.........................................................33
四、自由何以实现:利益协调过程中理性的法治状态...................38
(一)理性之用:法治状态的可能................................................40
(二)利益协调:法治的现实本质...............................................44
(三)自由生活:法治的内在目的...............................................47


结语:
青年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以理性为根本原则,以自由为其核心主题,并寻求到利益这一现实根基,其深处蕴涵着自由何以实现的现实途径。我们在青年马克思的文本中并没有发现一个单纯的理性自由法哲学思想,他的理性自由是一种具有世俗原则的理性自由,具有一以贯之的现实尺度,它面向生活本身。青年马克思所追求的生活是自由的生活,而且这种自由生活又是“恬静的”。
恬静的生活也就是一种怡然自得的自由生活。而这种生活只有在以符合青年马克理性自由精神的良法主治的国度才可能真正实现。当然,在青年马克思的追求中,首先是自由,只有在每个人的自由得以实现的前提下,才能出现恬然而宁静的生活状态。我们期待着自由而恬静的生活,当这种生活真正降临到每一个人头上的时候,也许我们便欠了马克思的一份人情。
法律不应成为压迫自由的手段,法不能阻止自由的存在与实现。但我们认为这句话的深层内涵在于:制定法律的国家权力在州门的自由生活面前必须退缩。
由于公权力具有强大的渗透力,如果对公权力介入社会生活的领域不加限制。它极有可能破坏个人的自由生活。因而必须为公权力设定一些不能进入的领域,方能保障个人生活的自由。只有当个人的实际行为表明人不再服从自由的自然规律时,国家公权力才能介入。当然,个人的自由生活并不是没有界限的,马克思为自由设定的界限就是“对别人没有害处”。
当法律真正服从于人的自由生活时,法律就是个人自由生活的界标。而服从于个人的自由生活的法律必然也是服从于人类普遍理性的法律。如果离开了理性就没有真正的法律;如果有,也只能是对自由的任意摧残。在马克思看来,没有体现理性自由的法本身就是不法。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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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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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德〕康德:《康德文集》,郑保华主编,改革出版社1997年版。
11.〔英珍·A·柯亨:《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一一个辩护》,岳长龄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
12.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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