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角度的中日两国养老保障法律之比较

发布时间:2019-09-23 17:34

一、中日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比较


(一)日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日本养老保险①法律制度具有独特发展轨迹,大体上分为以受雇者为中心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人权理念下“全民皆年金”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公平理念下统一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三个阶段。


1.以受雇者为中心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1945年之前)
二战以前,受战时体制及“官贵民贱”传统的制约,日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呈现出以“受雇者为中心”的特征。为满足战争的需要,日本出台了以民间企业劳动者为对象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进入战时体制时,为了把国民各阶层纳入这一体制,确保劳动力资源,增强生产力,并进一步吸取民间的流动资金解决军费不足问题,日本于1941年颁布了《劳动者年金法》。该法只适用于10人以上企业所雇用的男性工人,范围主要限定在工伤、战争负伤者的养老、养残等,对一般加入者并没有明确其责任和义务。该法在颁布后不久,随着战局的发展和日本方面局势的恶化,同时为了动员妇女参加战争,日本在1944年对其进行了修改,并改名为《厚生年金法》。修改后的《厚生年金法》不仅将适用对象进一步扩大到男女职员,而且将强制加入的范围扩大到被雇佣者人数为5一10人的小型企业的所有职员。由此看出,不论是1941年颁行的《劳动者年金法》还是修改后的《厚生年金法》,其目的主要在于满足战争的需要。尽管如此,它们的颁行仍然标志着以民间企业劳动者为对象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日本诞生。事实上,早在进入战时体制之前,基于浓厚的封建军国主义和“官贵民贱”传统,日本已率先确立起针对公务员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1844-1875年间,日本就相继颁行了《海军隐退令《陆军恩给令》和《官吏恩给令》,对军人和官僚施行“恩给”制度②。同时,为了弥补官员与普通公务员的差距,日本政府又对现职普通公务员推行官业共济组合制度③。由此,日本以受雇者为中心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问世。
通过上述论证可以看出,日本近代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其萌动和酝酿过程中,推行以受雇者为中心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主要目的在于迎合战争需要,并不具有现代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人权、全民养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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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响中日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多维因素探析


(一)相异的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与经济发展水平是差异生成之根本原因


1.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上成熟与相对滞后的差异
一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往往离不开经济体制的直接制约与影响。在经济学界,经济体制一般被分为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他们均被称为经济发展的手段,但却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密切关联。但即使同样确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同样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影响。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是基于经济主体的多元性,要求养老保险不能局限于某一领域与行业,而应当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全体劳动者乃至全体国民;二是由于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社会保障必须走社会化的道路,采用费用统筹社会化,由全体国民合作共担风险;三是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内涵效率性、个人的自主性和自
由性,个人可通过自身的努力以及自由选择来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权。二战以后,日本确立符合自己国情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经济体制。与以市场自发调节为主、政府规制和宏观调控为辅的自由型市场经济模式相比,该模式突出表现为政府对国民经济采取更强有力的调控和干预,实现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经济、社会的现代化。工虽然立基于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日本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扮演了主要角色,通过强力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但是,日本的经济体制毕竟属于市场经济体制,且已经处于比较成熟的发展阶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日本在借鉴德国保险型养老保险模式的基础上,确立起独立于经济体制之外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将保障范围覆盖到全体国民,由国家、雇主、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保险费用,实现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并推崇互助与个人自助、强调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
计划经济体制抛弃了在经济体制之外再建立一套保障制度的模式,而是力图让经济制度本身承担起社会保障的功能,由此形成了计划经济型的社会保障。〔周计划经济型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制度相互重合或交织,经济制度同时也就是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功能体现在同一制度当中,均由政府通过集中的计划一次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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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经验......................28
(一)成熟的养老保险立法.....................................28
(二)完备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28
1.扩大的覆盖范围..............................................28
2.较高的保障水平.............................................29
3.严格的支付条件..............................................29
4.统一和多层的制度体系..................................29
(三)健全的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机制...................30
1.完善的管理体制............................................30
2.独立的基金管理运作机制.............................30
3.严密的监督机制..........................................30
(四)注重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保障功能............31
四、完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31
(一)推进养老保险的立法建设...........................31
(二)构筑完备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32
1.逐步扩大覆盖范围......................................33
2.科学确定保障水平......................................34
3.适当严格支付条件.....................................34
4.建立统一和多层的制度体系...........................34
(三)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体制..........36
1.确立分权与官民合作管理模式.....................36
2.强化基金管理运作体制...............................37
3.健全监控机制...............................................38
(四)重视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保障功能...........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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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走过了百余年的历史,形成了自身独到的优势及特点。而任何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都绝不是孤立和偶然存在的。我们应该透过各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表象去研究它所形成的经济、政治、社会以及文化原因。因此,在移植的甄别选择上,要知道制度的“其然”与“其所以然”。分清楚这些信息后,才能根据本国的情况,加以选择吸收。同时,我们更需要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本国经济、政治、文化乃至人民心理、观念的实际,使外来的法律制度与我国本土资源浑然一体,在本土社会中有效运转。本文选取同属亚洲国家、并在地理上相毗邻的日本作为比较对象,分析其发达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形成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反思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所依托的经济、政治、社会以及文化现实,以期做到正视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立足于现实国情,理性借鉴日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经验,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日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发展的进程告诉我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基本单位逐渐走向个体化,仅仅依靠国家的统合力量远远不能够解决多样化的生活需求以及复杂的社会生活问题,承接养老保障的平台需要多方位。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障,除了要调适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企业、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形成多层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体系之外,还需要协调国家与家庭、国家与社区的关系,综合和协调社会资源以求达致良好的养老保障目标。因此,在“未富先老”的严峻局势下,我国同样需要发挥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对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辅助作用。首先,要注重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孝”是我国传统社会沿袭下来的基本道德与伦理追求之一,而这种道德与伦理的追求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要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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