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法制史学概述

发布时间:2019-09-23 20:26

导 言


一、 选题意义
法制史是叙述以往的法制在历史上是怎样的一种存在,是人类社会长久以来法律经验的历史,套用历史学的话语,也就是将法制的历史再次复原出来。法制史学则是研究以往的法制在历史上是怎样一种存在的学科,探索历史上的这些法律制度,它们是怎样传承的,怎样实际运行的,其效果又是效果如何的以及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又扮演着怎样的角色等等这样的问题。而法制史学史是研究法制史学发展的历史,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来加以研究的科学。“学科史包含三个层次的意思:第一个层次是指学科发生、发展、演进、变迁的客观历史;第二个层次是指对学科过去实际发生的事情和客观历史进行的述说和编纂;第三个层次则是指对这种述说和编纂背后起支配作用的观念和条件进行的反思和解释”。不同人物看待法制史的态度和方法以及成果是法制史学史的研究对象,作有系统的考察论述便是法制史学史的主要任务。法制史学史的研究,可以让我们清楚地了解各个时期人物对于法制史的看法,对于法制史的研究有着推动和辅助作用。从学科发展的进程来说,中国法制史学为我们提供了足以总结学科发展史的资料,而且这种对学科自身的学术总结,其学术目的“正是为了使得中国法制史学能够尽早走出‘法学幼稚’和‘史学危机’的阴影,在更加科学化的轨道上为社会进步和法学发展提供人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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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学术回顾
近二三十年来学界有诸多学者对法制史学史展开了研究。为了寻求突破困境的进路,在其他学科反思性研究的启发下,中国法制史学者愈发重视对学科自身发展历史的研究,并以此为契机以中国法律史的学术史回顾为主题撰写出版了许多论著,有了一定成果,如 1983 年于晔发表了《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和他的〈寄簃文存〉》,1985 年李光灿的《评〈寄簃文存〉》,1994 年刘广安的《杨鸿烈与中国法律史学》,1998 年王健的《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瞿同祖先生访谈录》等等。曾宪义和郑定编著的《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对中国法制史学科形成后的科学研究进行系统的总结和回顾。他们从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历史、学科研究综述以及各个时期的研究作品和特点等诸多方面展开论述。描绘出了中国法制史学科大致的发展历程,编写了中国法制史学的学科论著目录,这给研习中国法制史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构建了中国法制史学科史研究的基本框架,对后世的进一步研究起着重要的学术参考价值。有着诸多优点的同时该作品也有其缺陷:由于作者选择的时间跨度是自前学科时期至上世纪八十年代,这是非常大的跨度,为了能够顾到不同时期的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情况,作者就只能围绕几个方面进行概括的论述。这就导致作者的论述从整体上看缺乏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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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环境


第一节、 改革开放对法制史学研究的推动
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从此中国步入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新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从 1949 年新中国成立到 1978 年改革开放的前三十年里,如同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所走过的道路一样,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经历了曲折发展甚至遭到严重破坏的历程。新时期中国法学亟待恢复,中国的发展也亟需法学的发展。作为法学基础学科的中国法制史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再次蓬勃发展起来。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中国经济处于迅速腾飞阶段,经济的迅猛发展给法制史学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提供了良好的外部发展条件。与八十年代相比较,中国在九十年代中市场经济更加完善,竞争也愈加激烈;激烈的竞争贯穿着市场经济,整个市场形成了一个追求效益的大赛场。因此,市场需要有仲裁和裁判,法律与市场经济必须同步发展。有论者说:“如果说,每一个时代的历史著作也都是历史的一部分,是历史时代精神的记录;那么,每一个时代的史论或文化批评就同样也是历史的一部分,是历史时代精神的反思和自我批判”。就如同没有反省就没有史学的进展,如果没有对以往法学著作的反省,也就没有法学的进展。作为法学基础学科的法制史学,就更不能不顺应时代发展,不能不停止反思,不能不用自己的发展推动法学的进步并且适应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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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高等法学教育对法制史学研究的促进作用
法学教育与法制史学相互影响,法制史学想要更近一步的发展,离不开优秀的研究者,而这一点与法学教育密不可分。“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的问题。法律人才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与其攸关的法学教育已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霍宪丹指出:“如果创立国家的时代是英雄的时代,建设国家的时代是技术精英大显身手的时代,那么管理国家的时代必然是法治精英登上历史舞台的时代。而这个时代的来临,万万离不开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和不断创新”。其中占了法学教育比重相当大的高等法学教育给法制史研究提供了不可忽视的智力支持,给法制史的发展也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平台。文革结束后高校开始招生以来,高校招生规模逐年以百分之八点五的速度增长。1998 年 11 月,经济学家汤敏以个人名义向中央提交了一份建议书《关于启动中国经济有效途径——扩大招生量一倍》,建议中央扩大招生数量。建议被中央采纳之后,中央很快制定了以“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为目标的扩招计划。1999 年,当年招生人数增加 51.32 万人,招生总数达 159.68 万人,增长速度达到史无前例的 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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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法制史........11
第一节、九十年代中央法制史研究的情况.......11
一、通史类法制史研究的情况........11
二、部门法类法制史研究的情况....13
三、断代史类法制史研究的情况....17
第二节、九十年代地方法制史学的研究情况.........21
一、以行政区划为分类标准看法制史学的研究情况........22
二、以政权范围为分类标准看法制史学的研究情况........22
第三节、九十年代民族法制史学的研究情况.........24
第四节、九十年代法制史研究成果的其他相关问题.........27
第三章、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32
第一节、与八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相比较.......32
一、研究对象的比较......32
二、研究方法的比较......37
三、研究主体的比较......39
第二节、对二十一世纪前十年法制史学的影响.....40
一、研究对象的比较......41
二、研究方法的比较......43
三、研究主体的比较......45


第三章、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一节、 与八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相比较
刚刚经过文革的八十年代,不再坚持坚持阶级斗争的纲领,不再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法学界重获新生:政法学校以及法学专业恢复招生,法律史研究机构陆续重建,全国性的法律史学会成立并定期举行学术活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即学科建设开始步入正轨。“一门科学的对象,是以它所研究的现象所以及具有的矛盾特殊性为根据的。只有如此,才能表现出一门科学的价值以及与其相关科学的区别和联系”。关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不少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陈顾远《中国法制史》一书中认为:“中国法制史之范围,不仅限于法律一端,举凡典章文物刑政教化,莫不为其对象”。新中国建立以后,尤其是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依然是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制史就是以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为中心,以阐明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变化、消亡为主线,以揭示其发展规律为目的”、“一般不涉及政治制度”。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有的学者认为,“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治理国家的历史,这要求研究法制史应该以法律实践活动,而不是法律制度为基础来研究法制史”。“例如,民间的契约,或者历史上的一些事件,这些材料在先前似乎都不被认为是‘法律史’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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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梁启超的话用在法律史研究上,就是既要探索以往法律的“真实事实”,又要从揭示它的“新意义”、“新价值”,从而达到为现代人的法律实践提供“资鉴”的目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改革开放,思想越来越活跃的新环境里,在前人学术研究的奠基下,中国法制史的成长迅速且稳健。新的视野,新的视角,新的方法给学术界带来新鲜的血液,也使法制史这一法学中显得有些沉闷的学科有了鲜明的时代感。活跃的思潮和广泛的交流以及宽松的政治环境促使学术活动相当活跃,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日趋多元化的研究方法,以及愈来愈广的研究范围带来了学术成果的繁华盛景。对于二十一世纪的发展更是打下了基础的同时又引发了新的思维,虽然二十一世纪前十年的作品数量远超九十年代,但浮躁和功利的情绪催生了高产却不高质的隐患,与此相比,九十年代虽不说部部是精品但却是少了浮躁与功利,更多了些学术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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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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