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毕业论文范文:生态文明理念下的消费者义

发布时间:2019-09-23 17:58

第一章生态文明与消费者义务


第一节生态文明概述
我国探索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已历经了20多年。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因此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被摆在了首位,到21世纪,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民生,在此背景下我们党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今天,为应对全球共同的生态危机,我们党又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从两个文明到四个文明是一次历史性的跨越,反映出一个社会全面进步的状态,也是人类发展的客观需求。关于生态文明的内涵,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但在一些基本认识上达成了一致:其一,生态文明是为解决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生态矛盾而诞生的一种文明探索活动;其二,生态文明是一个复合性概念,即含有物质性和精神性的内容,还具有制度性的内容。作为立法理念的生态文明,对内涵的理解首要的就是要从人类社会发展的现实主义层面出发,再综合众多学者的理解,笔者认为生态文明的定义应该是:人类在一切社会活动中遵循自然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为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取得的一切努力作为和积极成果。生态消费观是生态文明对不合理的传统消费观变革的产物。形成于工业革命背景下的传统消费观崇尚消费主义与功利主义,人们的消费欲望被无限度膨胀,消费的往往不是商品和服务的使用价值,而是它的符号象征意义,以达到显示身份等级的目的,以致不论有无经济能力的人群即使浪费也要追求高端消费,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生态消费观摒弃了这种扭曲的意识形态,将消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得联系在一起,不仅把消费行为同国家和社会相联系,还同自然环境相联系;不仅同当代人的需要相联系,还同子孙后代的利益相联系。不再只关注物质需求,更关注人类的全面进步,并顾及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认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是人类在消费活动中应当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将人与自然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价值目标,对人类道德提出了更高诉,求。可见,生态消费观的形成为生态文明理念下的制度建设打下了深厚的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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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消费者义务的概述
不同的文明形态下形成不同的消费模式,生态文明理念下的消费模式是生态消费模式,它要求消费者承担与以往不同的社会责任。这不是主观臆想,而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基于这样一种市场状况,消费者的消费被看作是为经济增长尽义务,甚至被推崇为爱国主义的义务与责任。诚然,消费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符合一般的经济发展原理,却无形中对消费者义务的界定有失偏颇。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必须不断得刺激消费者的消费需求,甚至远远超过消费者的基本需要进行大量生产,再加上科学技术对生产率的提高,就使得生产成为过剩性生产,这一部分就只能依靠挥霍性消费才能消耗掉,换言之,为了不让生产停滞、经济衰退,消费者义务并不排斥履行不生态消费,造成长期以来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结果出现了经济在发展,社会文明在停滞的畸形发展。这种义务观是狭溢的,它只注重消费目的而忽视消费过程,只考虑促进人类发展的义务,而不顾社会进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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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生态文明理念下消费者义务的法律制度构建


第一节生态文明理念下的消费者义务入宪
面对全球愈演愈烈的生态危机,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呈现出生态化的发展趋势,在宪法中明确了消费者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我国的宪法中也有环境义务的相关规定,然而对义务主体的设定却过于狭溢,导致法律在实践中的效果不佳。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它包含几方面内容:其一,国家有义务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其二,国家有义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其三,国家有义务防治污染;其四,国家有义务防治其他公害。可见,规定的主体只有一个,即国家,对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只字未提,这在义务分配上是很不合理的,必然导致三个问题的出现。第一,是法律效果问题,如前文所述,消费者在环境保护中起到根本性的作用,那么没有消费者的该条规定就很难实现其法律效果。第二,是宪法与《环境保护法》在立法体系上的一致性问题。《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检举和控告。”②这里的单位从广义上包括了国家和其他单位组织;这里的个人则自然涵盖了消费者,显然与宪法中环境义务主体的设定相矛盾。第三,阻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国家的环境治理总在污染之后,污染前的防治主要靠公众的道德自觉,然而站在宪法的高度如此规定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认为环境义务全在国家,与已无关,环保事业就很难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要想宪法在环境保护中起到根本法的作用,首先就必须要明确法律主体,对所有影响环境的主体普遍设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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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生态文明理念下的消费者义务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作为民事主体在消费活动中担负两方面的义务:一是负有对于经营者的相关义务,这种义务由民法调整;二是消费者负有对整个社会的义务,这种义务由社会法包括经济法来调整,消费者的环境义务即属于后者。然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负有社会义务,只是对消费者的权利釆取了倾向性的保护。从法理层面上看,这种权义结构的失衡使得经济法无法达到主体权义统一的自洽性;从社会本位理念上看,消费者义务规定的缺失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的环境利益。以甘肃省的一起特大非法捕杀珍惜野生动物案件为例,该犯罪团伙遭到社会斥责、法律严惩,但究其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市场需求不断,如果消费者拒绝食用野生动物或者使用野生动物制品,保护动物,那么滥捕现象也就会彻底消失。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作出有关消费者义务性的规定,失去外来的社会力量,就从侧面助长了消费者滥用环境的心理,始终停留在个体利益保护而不关注群体利益,不能形成个体与群体之间相互保护机制,也就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的环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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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态文明理念下消费者义务实施的配套机制........ 18
第一节建立生态消费的引导机制........ 18
一、政府引导........ 18
二、绿色认证引导........18
三、宣传和教育........ 18
第二节行政调控机制........ 19
一、适当补偿、奖励........ 19
二、适当处罚........ 19
第三节税收调控机制........ 20


第三章生态文明理念下消费者义务实施的配套机制


第一节建立生态消费的引导机制
政府作为公共主体,其行为具有权威性,对整个消费市场能够起到管制、干预的作用。如果政府的行为过程中重视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就能引导消费者节约资源、适度消费,对生态消费模式的建立将起到一个极大的推动作用。其中政府绿色采购对生态消费最具引导作用。所谓政府绿色采购,是指政府为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运用政策性资金有目的的釆购那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它特定的公共本质、法律与行政的制约性以及经济和利益的杠杆作用,能在实现资源节约、保护环境的政策目标中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很多国家都赋予了它神圣的生态化使命。绿色釆购过程中,政府扮演的无疑是消费者的角色,然而又有别于一般消费者,引导一般主体,主要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示范效应。政府的绿色采购能够引导人们改变不合理的消费行为、消费习惯,从而在全社会塑造起其生态消费模式。其二是扶持效应。政府的绿色采购活动能够帮助和促进环保型企业的发展,推动清洁生产的壮大。②因此,建立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对辅助消费者义务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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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生态文明是我国顺应时代潮流提出的全新生产生活理念,是迄今为止人类发展程度最高的文明。正是这样一种先进的理念对消费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文明的消费行为是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的关键所在。因此,打破我国的传统法律构架,补充消费者义务之法律制度迫在眉睫。诚然,消费者义务所包含的内容很广,本文仅立足市场消费群体(而非生产消费者),从环境角度剖析消费者义务的社会价值、具体内容以及制度构建。但由于本人才疏学浅,尚有诸多不完善和不成熟的地方,希望借由此文引起更多学者关注这一制度。本文首先分别介绍生态文明理念和消费者义务的内涵,明确生态文明的进步性和消费者义务法律化的依据及意义,再运用矛盾对立统一的唯物辩证法作出论证两者之间的关系;紧接着探讨消费者义务之法律制度的构建,表达了笔者一些浅显的看法,最后对其实现途径作出三个方面的设想,显然不够深入,尚有待深究。总之,消费者义务在消费活动以及环境保护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是研究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的全新视角。总的来看,它在我国的发展还相当滞后,要想完善,除了做到本文所述内容,仍然任重而道远。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抛砖引玉,以唤起法学界对消费者义务在新背景之下构建的重视,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者义务终会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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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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