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医学道德基本原则的违背
早在2000多年前,西医鼻祖希·波格拉底就在其“誓言”中提出“严禁对病人的一切毒害和妄为”,也就是要求医生不得采用伤害性的非正当措施。历经几千年的演变,无伤原则成为现代医学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我们看到,活体器官移植对供受双方而言,伤害是难以避免的。 (1)生理性伤害 活体器官移植对供者而言是没有任何益处的手术,里然活体供体大多数是安全的,但手术对他们造成生理性伤害是不可避免的。 首先,手术本身就是对供者的显性伤害。其二,供者的单肾切除后,另一只肾脏的负担将增加25%,即捐献者在一只肾脏被取出后,其身体总的肾脏功能减少了25%。其三,供者承担的术后健康风险增加。研究发现,国内曾有人调查10名活体供肾者,结果发现两人发生不同程度的肠梗阻,其中1人同时还合并伤口感染和肾病综合征,另有1人发生伤口感染。此外,术后供者在外伤、感染、肿瘤侵袭时,将面临肾功能不全或变为“无肾人”的危险。 (2)心理性伤害 如果说身体的伤痛是有可能治愈的,但对供者而言,心理的伤害则可能是终生的。2009年2月,在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第13届学术年会上,主任委员李本富教授提出,国外曾有过供肾者在移植受者死亡后自杀的案例。另有调查表明,4%的供者对自己的供肾决定不满意或后悔,4%的供者感到有压力,4%的供者感到压力过重。教育部、卫生部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亲属活体器官捐献移植手术最旱的推动者,活体移植的推动者陈忠华曾经在他的病患中做过一些调查,很多活体器官的捐献者心理都很难承受,在手术之后总是做噩梦。 (3)社会性伤害 肾切除手术可能造成的手术风险,不仅局限于健康本身,还包括供者受雇就业能力、保险以及无意识中对家庭和社会生活的影响。2007年8月10日,一名网名香罗梦的网友发表帖子,称“我想和准备捐肾的男友分手”。肾脏捐赠者承受的社会和家庭压力可见一斑。
2对受者的伤害
(1)相对的手术成功率 器官移植的手术成功率的概念并不是长期成功,一般统计仅为一年存活率。国内曾凡军等报告活体供肾移植29例,人/肾一年存活率为96%/96%。但鲜有五年存活率甚至十年存活率的报道。根据美国器官获取移植网络/美国器官分配网络的数据,28260例活体供肾者中,5年和10年存活率为80. 5%和67. 0%。也就是说有20%的受者在手术后五年内离世。并且,在我国手术存活率这个数据不绝对,跟医院的资质、供体质量,自身体质相关。国内也有手术过程中死亡的案例。据山东省卫生厅的官员介绍,2010年底,一名身患尿毒症的外籍妇女,通过网络和境内中介人联系到湖南省桂阳县清河乡峰源村卖肾器官人吴某,并私自达成买卖肾器官交易,但在手术过程中该妇女身亡。 (2)高额的手术费用 器官移植手术总体费用是比较高的。活体器官移植,供受双方住院期间所有费用以及术后免疫抑制剂的费用,总共20力-元人民币左右。如果有的患者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获取活体脏器捐赠的话,费用要高出数倍。据报道,通过黑市的活体肾移植,患者要支付30万到50力.元不等,比如,2002年,成都一女肝癌或者,卖掉房子做移植手术,但术后大量服用免疫抑制剂,导致癌细胞急剧生长转移,患者术后生活质量极低,几乎一直住院治疗,自感“生不如死”,精神和肉体均遭受巨大折磨,于术后仅仅1年零9个月,即2004年6月22日,在无比痛苦中死亡。 (3)心理的巨大压力 有研究发现,接受活体器官的病人常常会出现心理不安,包括对供者的惭愧感、害怕手术失败的不安感以及对供者安全的担忧,甚至担心手术成功后长期免疫抑制剂的经济负担以及由此引发焦虑症等。
3对供者法律权利的侵害
法律维护所有人的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从伦理角度来讲,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换取另一个人的生命是不能获得伦理辩护的。因此,活体器官移植最大的问题就是风险受益比的问题。活体器官移植对供者的伤害是不可避免的,同时,由于部分供者的自愿捐献是有瑕疵的,因此,活体器官捐献可能会伤及供者的人身自由权。
(1)对供者生命健康权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案,在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的尊严与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是构成法治社会的理性与道德基础。而活体器官移植,无疑在损害供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有资料显示:全世界活体捐肝者有17例术后死亡,美国有11例活体供肾者自身难保。受捐者10年后有50%肾功能衰竭,有1%的活体供肾者10至20年后自己肾功能衰竭。2007年,全国器官移植学术会议透露,我国活体供肝死亡风险为0. 2%至1%,还有10%至30%的供者可能发生高血压、蛋白尿、切口沛、肠梗阻、胆瘘、小肝综合征等术后并发症。活体供肾死亡风险为0.03%。尽管出现死亡和并发症是小概率事件,但对于个体而言,出现死亡的概率要么是100%,要么是0%,没有其他比例。显然,死亡和并发症是对供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2)对供者人身自由权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案,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德国哲学家康德指出,人是目的而不能是手段。任何人均不得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而强迫他人牺牲自己的生命或健康。但活体器官移植手术,很可能出现一个健康的正常人在强大的家庭和社会压力下甚至是基于某种引诱被迫做出捐献意愿。他本身未必想做牺牲,然而一旦他选择反对,便会遭到来自外界和内心的谴责。这种无形的压力迫使他做出捐献的决定。比如,一烟草公司员工(44岁)患尿毒症,承诺其外甥(20岁)为其捐献一肾脏后,自己办理病退,由外甥接替其在烟草公司的工作。这种引诱对一个在外打工的年轻人来说是有诱惑力的。并且供者父亲以一句“这是救命,也没办法呀”表示出内心的无奈与矛盾。可以说,在活体器官移植中,某种压力正在以微妙的形式发生而影响到捐献的自愿性,同时也侵犯了供者的人身自由权。
4诱发了器官黑市的形成,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
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恰恰是配偶、帮扶关系的捐赠为器官买卖提供了法律空间。目前,如果在百度搜索网站搜索卖肾的相关新闻,有270多万条,从现有报道来看,绝大多数卖肾者釆取伪造亲属关系的手段进行活体器官移植,形成器官买卖黑市。器官买卖行为,即使是穷人为了获取钱财的自愿买卖,该行为也伤及人的尊严,加剧人们在生死面前的不平等。况且,有些买卖是非自愿的,是被胁迫的买卖。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道德,更是触犯了法律,更对器官移植受体生命健康的极大威胁。因为,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取的人体器官很难保证其健康性和安全性。有时不但不能挽救受体的生命和健康,甚至由于移植器官本身携带病毒而导致受体加速死亡。
5阻碍了遗体器官捐献的开展
由于活体器官移植的天然优势,特别是在获取器官供体方面更为容易,导致相关部门不去拓展正常的器官捐献供体获得途径,尸体器官捐献问题得不到足够的重视。遗体器官捐献进程缓慢。中国的器官移植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而一直到2003年,“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还是个零。据统计,从2003年我国第一例器官捐献以来至2009年6月底,全国各地红十字会累计登记捐献遗体6. 78万人,其中实现捐献意愿的仅0.84万人。2010年,中国红十字会负责主持人体器官捐献和获取试点工作,截至到2011年11月17日,仅完成133例、捐献343个大器官。显然,中国遗体器官捐赠空间亟待尚拓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