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协调机制分析-硕士论文代写

发布时间:2019-09-23 17:35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协调机制研究

摘要: 本文认为明确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在防范、化解与处置金融风险中的职能定位, 建立防范、化解与处置金融风险协调机制, 对于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并就此问题进行了理论与实务探索。

关键词: 金融风险; 职能定位; 协调机制

一、明确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在防范、化解与处置金融风险中职能定位的重要性

代写硕士论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是经济的“中枢神经”, 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金融业的稳定是经济体系稳定的基础。金融风险一旦发生, 不仅严重危害金融体系的安全, 而且将严重危害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金融风险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其后果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停滞、出现经济危机、社会动荡, 甚至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定。对于一个主权国家而言, 金融风险不仅影响本国, 而且可能波及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防范、化解与处置金融风险, 从而实现金融稳定是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保障。因此, 各国都非常重视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与处置工作。随着中国经济金融实力的稳步提高和增强, 中国的金融稳定不仅对中国, 而且对亚洲乃至全球金融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后, 我国政府居安思危, 高度重视金融稳定工作, 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整顿金融秩序, 有效地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目前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要求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其管辖的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防范、化解与处置。虽然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出来, 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更加明确和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化解和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作为金融体系微观主体的金融机构本身,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 只有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才能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见, 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必须恪尽职守、共同努力, 才能有效地促进经济、金融的和谐发展, 维护经济、金融的安全和稳定。

二、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中的职能定位

( 一) 要明确政府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中的职能定位
多年的金融运行实践证明, 政府在维护金融稳定, 防范、化解与处置金融风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这是政府责任与能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一, 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 金融稳定是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其二,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下, 政府拥有行政、司法和经济调配权的重要组织, 是平稳化解风险的重要力量; 其三, 按照目前我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的工作机制看, 地方政府负有重要责任。
( 二) 明确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中的职能定位
监管体制改革以后, 形成了“一行三会”的架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在各自的法定领域内履行职责, 维护各自行业符合市场规律的发展与稳定。此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对其监管的行业负责, 具有监管的专业性, 因此对各自行业的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与处置具有及时性和针对性。
( 三) 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中的职能定位
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三大职能之一。根据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维护金融稳定。此外, 考虑到维护金融稳定涉及银行、证券及保险等分业监管部门以及国家财政部门, 要求更高层次的部门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协调, 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长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提出“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中, 中国人民银行负有重要责任。在我国, 法律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在过去、现在, 乃至将来都是应对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最后防线和最重要手段, 它决定了人民银行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 四) 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中的职能定位对于金融机构而言, 对自身所潜在或出现的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与处置是与生俱来的天然职责。但金融机构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与处置仅限于自身, 而非整个金融体系。

三、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中的具体作为

( 一) 防范、化解与处置金融风险的环节
通常而言, 防范、化解与处置金融风险包括对金融风险进行事前预警、事中监测以及事后处置这三个环节。对于金融风险的事前防范需要建立适当的预警体系、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金融监管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立法。通过对预警指标的分析和非现场监管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 当评估的结果是金融体系能够在可以容忍的边界内履行其职责时, 应加强对潜在金融风险的重点监测, 采取措施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当可观测到的状态逼近边界时, 此时应当采取援救措施。当观测到的状态超出边界时, 就需要采取处置措施了。
( 二) 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中的作为
1、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 1) 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的建立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 其关键是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风险预警监测指标体系, 能够及时识别各类风险及变动趋势, 及早发现风险的苗头。借鉴世界各国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 结合中国金融业风险的实际情况, 我国金融风险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经营实际, 建立对相关业务的风险监测评估指标体系, 发现和识别潜在的风险; 二是各金融监管机构从自身监管的角度和原则出发, 建立分行业的风险预警监测指标体系, 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 确认主要的风险领域及其发展趋势; 三是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导的宏观金融预警监测指标体系, 人民银行通过对这些金融风险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和评定, 对出现风险苗头的金融机构, 及时将有关风险预警信息反馈给该金融机构和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 督促金融机构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 2) 金融机构应承担起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制度, 是风险防范的基础, 如果没有基本的治理约束和风险约束机制, 光靠加强外部监管只能是事倍功半。
( 3) 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从外部来约束和控制金融机构的不良经营行为, 促其合法合规经营。一方面, 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如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新业务的开展、高管人员的任职等; 另一方面, 各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对风险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和非现场监管中表现出的风险隐患进行分析后, 对重点风险源进行现场检查, 强化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监管, 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4) 人民银行应建立和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为防范金融风险提供绿色通道。人民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被认为是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从中国目前看, 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 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 同城清算所并存的支付清算体系。在预警系统发出金融体系中存在风险的信号后, 人民银行既可以通过利率和公开市场操作来为金融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以促进金融稳定, 也可以通过直接对支付体系进行干预来保证支付清算体系的顺畅运行, 防止单个机构破产或操作失误引发的支付链条中断的风险。
( 5)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为防范化解处置金融风险创造良好的环境。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 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政府通过加强宏观调控和法制建设消除金融风险的诱因, 加强法制建设, 一方面增强法律制度的确定性。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政策环境, 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长期预期和投资决策, 减弱市场中的投机性趋向, 加大市场的稳定性; 另一方面明确金融市场各类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和惩治制度, 使受损者得到合理的风险补偿, 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威慑, 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产生的金融风险。
2、金融风险的处
置当金融机构出现突发性支付风险时, 金融机构首先要进行自救,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 改善经营管理, 多方筹集资金, 增强支付能力。
在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 金融监管机构是负有直接处置职责的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在接管和停业整顿、解散、撤销和关闭以及破产清算等多种处置方案中进行优化选择, 力争将处置成本及损失降至最低。
地方政府也要承担处置金融风险的职责。通过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的形式, 确保停业整顿金融机构个人债务和对外债务的支付, 有效遏止有问题金融机构风险的蔓延, 维护金融稳定。但从长远来看, 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金融风险的处置, 让市场成为金融风险处置的主角才是长久之计。
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 承担对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救助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职责。当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 同时又难以从其他渠道获得流动性支持时, 该金融机构只有向中央银行申请流动性支持。因此, 如果一个具有系统性特征的金融机构出现了流动性风险, 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 中央银行从维护宏观金融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的角度出发, 就必须提供流动性支持, 否则就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甚至金融动荡。最后贷款人制度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中的协调问题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在防范化解与处置金融风险中各司其职, 为避免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缺位现象, 彼此之间的相互协调问题就尤为突出。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机制已经建立和完成架构, 但是, 由于金融业务自身之间联系的紧密性和不可分割性, 造成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的相互割裂、不透明、不完整, 金融监管不能覆盖主要风险领域及交叉性风险监管的空白。目前没有一家监管机构能够总体评价和监管不同行业间产生的金融系统风险, 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缺乏应对之策。作为承担防范系统风险的人民银行, 既不参与具体金融监管事务, 又无法协调三大监管机构。这种防范系统风险和监管资源分散的矛盾, 导致我国防范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难度加大、效率较低、成本过高。另外, 金融业垂直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负责之间的矛盾也十分突出。
代写硕士论文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显现性金融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要把金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对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影响降至最低, 金融风险处置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就成了关键因素。根据目前我国现实, 金融风险处置中的协调机制建设内容应涉及多层次、多领域的部门间法规政策协调和管理工作的配合。一是金融风险处置政策的协调, 即金融风险处置政策应相对一致, 为金融业风险管理和市场退出创造公平的环境。二是金融风险处置程序的协调, 即是金融风险处置要有规范的评估、识别、确认、告知和风险补偿等完整的处置程序, 同时制定覆盖各金融监管业务范围和监管当局的、协调一致的金融风险处置应急预案。三是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制度的协调。无论在什么层次、什么领域的合作与协调, 政府的领导、组织责任是显而易见的。也只有政府才能站在总揽全局的高度把握各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因此, 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设的方案设计应该是在政府领导的前提下划分并明确各有关方在协调机制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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