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与葛·蓝希市民社会思维比较

发布时间:2019-09-23 17:34

一、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


(一)马克思市民社会的理论渊源


在古希腊城邦中,城邦国度实行城邦民主制,一切的城邦公民都有着相同的权益和义务,他们直接参与城邦的管理,实行直接民主制。“市民社会”和国度问题是马克思之前西方理论界长期讨论的问题,在古代西方,“市民社会”尚未构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城邦、市民社会和国度是天衣无缝的。实践上,西方市民社会思想不只可追溯到西塞罗时期的罗马国度的思想,而且还能够上溯至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等人关于“公民”和城邦生活的政治学说中。城邦的呈现是古希腊从野蛮走向文化、从自然部落制度走向城邦国度的标志,也是区别于四周野蛮民族的标志。
亚力士多德称古希腊这种直接民主制城邦国度为政治共同体,与野蛮社会相区别。这也是西方言语中“市民社会”的最初涵义。在西塞罗那里,市民社会不只指单个国度,而且也指业已开展起来的城市生活共同体,这种城市共同体及城市文化与其他野蛮民族区别开来。可见,市民社会的最初含义是指摆脱了野蛮状态的文化社会就是市民社会,亦即政治社会或国度。
到了近代西方,契约论主张针对封建神学“君权神教”的教条,提出具有时代意义的关于国度与社会的“社会契约论”。如其中的代表人物洛克以为,市民社会是先于或外于国度而存在的,而国度不过是处于社会中的人们为了到达某种目的构成契约的结果。
在国度(政府)产生之前,人们最初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是一种战争和睦的状态。能够看出,在洛克那里,社会是先于国度而存在的,国度是处于社会中的人们为了到达某种目的而构成契约的结果。一方面,经过一个人与每一个人的契约,使人们互相之间树立市民社会;另一方面,经过人们同统治者之间的契约,树立起政府。经过对洛克为代表的关于国度与社会的关系思想的简单阐述,我们能够看出契约论思想家们把自然状态和市民社会看作是人类开展前后的两个阶段:在自然状态下生活的人们为了维护本人的生命和财富不受损伤,彼此交出了自然权利,签署了契约,由此构成的社会叫“市民社会”。因而,“市民社会”是同人类自然状态相对应的人类文化状态,是国度的同义词。.................................


二、葛兰西的市民社会思想


政治社会即是国家或政府,市民社会即是各种私人组织或民间组织。但是,与马克思不同,葛兰西强调的不是市民社会的经济意义,而是其文化意义。 西方一些学者把葛兰西誉为“最近五十年中最有独创性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家”之一。他也像马克思一样,把社会分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两部分。
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统治阶级传播意识形态、制造合法性和实行文化“领导权”的载体,它与政治社会同属上层建筑的范畴。葛兰西认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己经发展成为“整体国家”。在这种国家中,资产阶级的“领导权”不仅体现于政府的政治行为中,而且更大的体现在
宗教、哲学、伦理、道德、文学、艺术、思想和生产方式中,即主要体现在市民社会中。换言之,这种“整体国家”己经把传统意义上的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整合为一体。用葛兰西的话来说,那就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等于政治社会加市民社会,并且特别强调国家的伦理或文化职能。他指出:“每个国家都是伦理的,因为它们最重要的职能就是把广大国民的道德文化提高到一定水平,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从而也与统治阶级的利益相适应。”①工人阶级若要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仅仅把矛头指向政府即政治社会是远远不够的。工人阶级首先要把矛头对准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发起“阵地战”,通过市民社会的斗争夺得文化的“领导权”,进而夺得政治的“领导权”。


(一)葛兰西对市民社会概念的重新界定
马克思之后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在阐发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和国家理论时,出现了两种理论上的偏颇或错误。一种是将市民社会与经济关系的领域等同起来,把经济因素视为历史发展中惟一起作用的因素;另一种是将国家等同于专政机关或强制性的机器,片面强调国家的暴力职能。在对市民社会概念的重新界定的基础上,葛兰西批判了上述两种错误观点。
首先,他认为不能仅仅用经济事实来说明人类历史,为了阐明历史因果关系必须对一切精神的和实践的活动进行深入广泛的研究。他指出,在重大的历史政治行动中,经济因素只是间接地起作用,现代君主(即政党)能否夺取市民社会的文化领导权,组织起“历史联合体”(即阶级的联盟主义的)集体意志至关重要。...............
  .......................


三、马克思和葛兰西市民社会思想之比较..............16
(一)市民社会概念................................................16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17
(三)市民社会在社会总体结构中的地位..................19
(四)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消亡....................................21
四、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现代意义.......................23
(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23
(二)加速法治社会秩序的进程.................................28
(三)推进全球市民社会的建立..................................29


结束语

纵观西方法治发展进程,公民意识对法治秩序发挥了重要的内化和支撑作用。但是,西方公民意识却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蛹化和生成的。而在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并不是“公民意识”,而是“臣民意识”和“草民意识”,这严重影响了公民意识的塑造和培养,进而制约了法治秩序的建立。而事实表明,推动我国公民意识的普遍形成并有效发挥其“文化领导权”作用,就必须使公民意识获得充分的“意识形态性”,以推动法治秩序的早日建立。
葛兰西对于市民社会的重新认识在整个市民社会的发展史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历史性作用。解决全球治理中的关键—南北问题,在本质上就是要求建立一个没有南北差异的平等的全球市民社会,并以此来解决诸多的全球问题。全球市民社会的出现促进了全球社会的整合和认同,有利于跨国范围内的交往与沟通,使得全球社会朝向以“人民”为中心,整体化和民主化的方向发展,有利于消除隔阂与分歧,在全球市民中形成一种具有伦理价值色彩的全球意识。
综上所述,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个人利益与国家普遍利益是同时存在的,如何调整二者的矛盾和冲突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事实证明,由“市民社会”来调整二者之间的关系,维持社会公平,保障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比过去单纯政府出面,靠政府强力协调要好得多。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市民社会与个人和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是必然的,它不仅以其特殊的方式维护着整个人的权益和权力,而且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加速法治社会秩序的进程、推进全球市民社会的建立有着重大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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