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从古至今城市土地制度的来龙去脉

发布时间:2019-09-23 20:27

  现行宪法对其颁布前的非国有土地一律国有化,实质上属于征收,应尽快“补课”,一是考虑对被征收者做合理补偿,二是通过合适的方式将非国有土地所有权规定为类似继承得来的长久使用权。
 
  城市土地国有是我国整个毕业论文代做土地制度的关键所在。弄清它的来龙去脉,或许有助于理解我们土地问题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空间。本文主要谈客观事实,描绘它的历史脉络。
 
  改革开放前的土地制度变化
 
  1950年前后的土改仅限农村,城市土地则基本维持原状。1949年4月25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在指出“农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代写毕业论文应当废除”的同时,专门强调:“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而后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即临时宪法)第3条又明确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在实践中,除“没收了帝国主义地产主、国民党政府、官僚资本、战犯、反革命分子、封建地主在城市中的土地,接收了外国侨民解放前在城市中购置的房地产”外,大部分城市私有土地仍受保护,各地政府还据民国时代的地契对其换发了新政权的“土地所有权证”。
 
  1954年宪法仍有限地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所有权,而城市居民的房地产作为生活资料则受明确保护。直至1955年,城市中私有房地产保持了较高的比例(如苏写本科毕业论文州可达86%)。那时,房地产买卖相当活跃,如一些名人(如吴祖光等)为在北京安家购置了房地产。
 
  在1954年宪法颁布不久,开始了城市土地事实上的部分国有化。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拟定、中共中央批转“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正式提出“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最终目的是“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改造方式主要有二:一是“国家经租&rdqu写毕业论文多少钱o;,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现在仍常被热议的“经租房”即源于此);二是对“原有的私营房产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进行公私合营。
 
  改造的起点是50平方米,私有房产凡超过该标准,就要由政府经租或合营。实践走得更远。据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所作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实践中“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或“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也实行了经租;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而租金则是“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文革”开始后则完全取消)。
 
  经租意味着房主不再有房屋租赁权,实际上也不再有所有权。1964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80号)即明确指出:“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更重要的是,由于房地一体的特性,在失去房屋所有权后,与之相关的土地所有权事实上也随之丧失。
 
  但是,城市中仍保留着相当数量的非国有土地,尤其是私人自住(或少量出租)的私有房地产。该意见还首次明确提出,要将“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不过,其中指明,要收归国有的私人土地只是“空地、街基”。
 
  最早主张一次将城镇土地全部国有的,是“文革”开始后1967年11月4日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它将上述意见扩大解释:“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强调“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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