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法定权利的界定需要有明确的保护范围,以避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扰,这一点对于流传时间颇为久远的民间文学艺术而言更是如此。界定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章首先通过比较民间文学艺术与其他几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得出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与外延,其次列举其表现形式,最后总结其特点。本章力图严谨地界定受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以期能消除权利设置中的模糊性,增加法律的确定性和可诉性,并保证其不侵扰社会公共利益。
1.1民间文学艺术的含义
1.1.1民间文学艺术与民族民间文化
“民间文学艺术”,来源于“folklore”一词的中文翻译,这一术语最早是由英国古物学家W.J.汤姆森于1846年提出来的,用以概括当时英国学界所称的大众古物或大众文学的学问“由日本学者将其翻译为“民俗”,即民间传统文化,后来为我国民俗学界所采用。按照民俗学的观点,民间传统文化是指一个民族长期形成的风尚习俗等的总称,不仅包括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也包括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存在于民间的物质文化、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和口头语言等,诸如神话、故事、谜语、谚语、歌谣、迷信以及节日典礼、传统游戏、艺术、手工艺等”。近些年,我国不少学者已经将“folklore”一词改译为“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无形文化遗产”等词语。在文化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文物局主办的国际和国内研讨会中,则根据我国立法现状和传统习惯,将其称为“民族民间文化”。
民族民间文化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应当属于民族民间文化的一种。也就是说,民间文学艺术仅仅包括的是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那一部分,是带有文学或艺术因素的创作,是包含具有审美价值的创作,并不是所有以传统为依据的表达形式都是民间文学艺术。如生产、生活习俗、宗教仪式、游戏规则等各类民间习俗应该属于民族民间文化的范畴。这些风俗习惯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要差别就在于其是否具有文学艺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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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
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对保持民族同一性有着重要作用。保护和保存民间文学艺术,关系到全人类社会的进步,对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
本章以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为指导,运用法哲学、法经济学等研究方法,从利益平衡原则入手,探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制度理性和价值构造,透视其背后的利益平衡机理。
2.1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源动力
知识产权保护是与科学技术发展密切相关的,由科学技术相对发达的国家作领头羊,其他国家以不同的速度跟进的一种法律机制。保护创新应当是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共有特征。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传统、推崇新奇的机制。这种机制运作的直接结果就是使处于现代文明前沿的发达国家及其国民永远享有更多的优势。相比之下,那些生活在传统文化支配的氛围中的不发达国家及其国民则只能处于被要求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地位。事实上,任何一种现代科技与文花成果都有其发展根基,都离不并传统文明的铺垫。
即使从表面上看,大部分现代科技与文化成果己经完全摆脱了传统的束缚,甚至不再有丝毫传统的痕迹,但这依然不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部。尤其对那些千百年来未离开故土的民族而言,传统的自然财产与人文财产仍然在其生产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和习惯实践,陪伴人类从远古走到了今天。
在漫长的历史岁月里,民间文学艺术在有关群体习惯法的保护下,在群体内部及民间流传,成为该群体的精神纽带和象征。优美动人的歌舞、琅琅上口的歌谣、精美绝仑的服饰、精湛无比的工艺、风格迥异的地方戏、多彩多姿的民风民俗,既是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也是人类发展先进文化的精神资源与民族根基;既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民族与世界交流的桥梁。
无可否认的事实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由于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及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有研究指出,在100.年内作为传统知识组成部分的现有6000种以上的口语语言(及其表达的文化)中,90%将绝迹或濒临绝迹47,民间文学艺术堕需得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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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国外民间文学艺术法律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35
3.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35
3.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关活动..........35
3.1,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国际公约................................36
3.2区域性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39
3.2.1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与《班吉协定》..................................39
3.2.2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与《框架协议》...........................39
3.2.3安第斯组织与《知识产权共同规范》 .............................40
3.3世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制度...........................40
3.3.1特殊法保护...........................................................................40
3,3.2著作权法保护.....................................................................41
3,3.3文化遗产法保护................................................................45
3.4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46
第4章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制度的构建..............................47
4.1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现状........................................47
4.1.1全国人大立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47
4,1.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48
4.1.3地方性法规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49
4.2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制度的构建......................................50
4.2.1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模式...................................50
4.2.2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基本框架.............................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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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我国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五十六个民族创造了异常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但目前仅有几部地方性法规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维护进行公法方面的规制,但在私法领域特别是知识产权法领域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如果我们不把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纳入到法制轨道,不利于维护继承和发扬我国的文化遗产,不利于民族间的安定团结。
为了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健康发展,本文界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及外延,以明确法律保护的客体范围。通过对宏观及微观分析,论述了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法哲学与法经济学基础上论证了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石,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了法理依据。本文通过对国外立法经验详尽分析,对照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力图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特殊保护体系,填补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法保护上的空白。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而司法实践己经对此提出了紧迫要求。文章仅以笔者的观点,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葆护的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因时间仓促,加之自身水平有限,有些伺题还需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专有权利是否具有追溯效力,在第三方己经使用了该民间文学艺术的情况下问题的处理;
(2)民间文学艺术的专有权利在外国取得承认的条件及程序;
(3)进一步推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在我国的具体建立、贯彻、落实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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