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务秘密维护之刑法研究——以违犯商务涉

发布时间:2019-09-23 20:26

1 引 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渐繁荣,社会竞争也随之越演越烈,归结起来主要是人才、技术和信息的竞争,商业秘密作为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给权利人在经济和竞争上带来了诸多优势,正如美国在《1996 年经济间谍法》中指出的那样:“在今天,商业秘密的价值犹如工厂之于企业的价值一样,盗窃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甚至要比纵火者将工厂付之一炬的损害还要大”。可见,商业秘密的价值和意义非同一般,正因如此,因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愈演愈烈,各国常用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已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危害的发生。刑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法律手段,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在刑事领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方面规定的往往比较详细,并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类罪名,这样在实践中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几乎都可以囊括在此类罪名之下,并且对类罪名之下的各种罪名配以相应的刑事处罚,以期真正的起到保护商业秘密的作用。我国在 1997 年《刑法》中新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因起步晚,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如:罪名设置单一,对不同主体、不同行为且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规定相同幅度的法定刑,刑罚配置不合理,重自由刑,轻财产刑,举证责任显失公平,“重大损失”难以计算等,这些都导致我国的司法实践走入困境。因此,如何通过刑事立法对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以有效的刑法保护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本文采用系统研究的方法,分别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研究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完善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
我国在 1997 年刑法第 219 条增设侵犯商业秘密罪,并规定了较严格的法定刑。但是,在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还相对较低,究其原因主要因为在立法层面的规定较为模糊,造成司法操作困难,罪名设置过于笼统造成其包容性不强,罪刑配置的不合理使得预防犯罪的目的难以实现,这些都直接导致运用刑法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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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概述


要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做深入研究,首先要对一些基本理论进行阐述,本章作为全文的开篇,着重对基本的概念与理论进行解释。首先从备受争议的商业秘密的概念出发,力求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做一个准确的界定,然后在此基础上阐述商业秘密的特征,力求展现一个相对完整的商业秘密范畴。在对商业秘密进行准确界定后,进一步阐述为什么商业秘密必须受到刑法的保护,为后文的研究埋下伏笔。


2.1 商业秘密的界定
商业秘密是人类重要的智力成果,是市场主体创造经济利益的制胜法宝,因此,准确定位商业秘密的范畴不仅有利于权利拥有者与使用者的个人利益,而且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笔者重点从商业秘密的概念以及特征二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清楚地阐述什么是商业秘密。


2.1.1 商业秘密的概念
随着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秘密逐渐变为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并采用了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并对其概念做了相关阐述,但是,至今对商业秘密的概念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解和认识。纵观各国的理解与阐述,商业秘密大体包括狭义商业秘密和广义商业秘密两类。狭义的商业秘密仅指技术秘密,广义的商业秘密则指商业、工业和管理三方面的秘密信息。
我国在 1991 年 4 月 9 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6 条中提到“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 120 条指出:“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至此,我国的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来,但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只是作为法律术语被提出来,其所蕴涵的含义并没有被明确界定出来,对于商业秘密的概念还是模糊含混的。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对商业秘密的外延进行了简单列举:“商业秘密主要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但并未对其内涵作进一步的解释。1993 年 9 月 2 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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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国家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比较研究..................8
3.1 英美法系的商业秘密之刑法保护 .......... 8
3.2 大陆法系的商业秘密之刑法保护 .........9
3.3 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10
3.4 我国同两大法系相关国家商业秘密刑法保护之比较...........10
4 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在立法层面的不足...................12
4.1 商业秘密的界定不够严密 ...............................................12
4.2 罪名设置的缺陷 ......................................................... 13
4.3 刑罚配置的缺陷 ........................................................14
4.4 举证责任不合理 ...........................................................15
4.5 我国的诉讼对侵犯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不足...........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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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商业秘密变得越来越重要,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成为刑法越来越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在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规定和司法运用分析的基础上,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提出了完善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
在实体法方面,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便于司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入罪的认定。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一个类罪名,在类罪名之下根据不同的犯罪主体,不同的犯罪行为规定一些具体罪名,如盗窃商业秘密罪,非法披露商业秘密罪等。
完善罪刑配置,增设资格刑,明确罚金刑的具体数额,并且根据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划分不同的量刑幅度。明确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要件的“重大损失”的涵义以及计算方法,使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定罪量刑更加精准。在程序法方面,统一司法鉴定的标准,确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举证责任转移制度,有力地保证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针对商业秘密在诉讼中的二次曝光问题,提出诉讼参加人的保密义务和失密责任,避免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二次侵害。
总之,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完善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不仅可以有力地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而且对预防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都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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