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学毕业论文范文:议陕甘宁边区刑事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23 20:26

第一章 陕甘宁边区刑事政策的转变


第一节 陕甘宁边区刑事政策转变的历史背景
陕甘宁边区是指1937年至1949年在陕西北部、甘肃东部和宁夏的部分区域,由我党建立的红色革命政权。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是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所在地,是敌后抗日战争的政治指导中心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总后方。1937 年抗日战争全面铺开后,面对不断变化的斗争环境,特别是在国共合作一致抗日的大背景下,边区政府根据形势适时调整刑事政策,对于稳固抗日统一战线,推动边区自身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本质上来看,推动边区政府调整刑事政策的背景主要是以下两方面:1937 年抗战开始以后至 1943 年底,战争形势经历了从战略防御到战略相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虽然日本侵略者从气势汹汹转变为兵力、财力的严重不足,但同样无论是国民党的正面战场还是我党的敌后战场也经历着痛苦的消耗过程,特别是我党的革命根据地,不仅要面对日本侵略者的扫荡,还要提防国民党反共部队的骚扰。据不完全统计陕甘宁边区自 1938 年 2 月至 1941 年 10 月就遭受了日军 13 次大规模攻击,作为首府的延安更是前后经历了 17 次轰炸。仅 1938年 11 月 20 日、21 日两天首府延安就伤亡 152 人,炸毁房屋 380 间。面对这样的斗争环境,保存每一分抗战力量就显的异常重要和宝贵。因此,土地革命时期过于严苛的刑事政策,过于严格的刑罚手段显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轻刑”思想适时孕育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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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刑事政策的创新发展
自 1937 年陕甘宁边区建立以后,伴随着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党在土地革命时期制订的刑法和刑事政策已明显不适应边区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调整边区刑事政策已成为此时的当务之急。1942 年,根据《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定的精神,《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则草案》第一次明确了边区的刑事政策以“教育感化”为主,使受刑人在受刑期内,得到适当教育,转变恶习不再犯罪,使之成为善良分子。根据这一思想,我们姑且可以把边区刑事政策概括为以宽大教育为主的“轻刑”政策。而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边区政府则把握着“镇压与宽大、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区别对待原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没有像有的专著中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这一具备“轻轻重重”思想的观念,作为陕甘宁边区的刑事政策,而是选取了“轻刑”作为边区的主要刑事政策,其主要原因是,虽然边区政府在当年提出了初步的“宽严结合”思想,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轻缓”这一单极政策显然占据了主要位置,因此我们只能说边区的刑事政策是以“轻刑”为主,兼以“镇压与宽大、惩办与教育相结合”为原则指导。这些情况将在下文逐一论述。)从总体上来看,刑事政策由重转轻的变化十分明显,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些观念也逐渐在新的刑事政策中体现出来。总的来说,陕甘宁边区刑事政策的创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当然这仅仅是针对我党土地革命时期相对落后的刑事政策而言的。首先,边区刑事政策第一次提出了“宽严结合,区别对待”的思想,无论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还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都为今后我国刑事政策的制订打开了思路。其次,边区刑事政策能够针对当下社会内外部环境发展的需要,积极主动的进行调整。主动调节、结合性好,针对性强,这为我国今后刑事政策的制订和调整指明了方向。第三,边区刑事政策能够适时引入现代法律思想,对自身的不足之处能够及时修正。正是这三点使陕甘宁边区的刑事政策赋有了极强的生命力,甚至成为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刑事政策的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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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陕甘宁边区刑事政策转变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从重刑思想到轻刑思想的转变
从“重刑”思想到“轻刑”思想的转变可以说是陕甘宁边区刑事政策调整的主导思想。这一转变,不仅区别于土地革命时期的“重刑”思想,与国民党统治陕北期间无论对作恶多端的惯匪,还是对铤而走险的难民均采取“刑杀”的政策相比,也有了重大调整。应该说,陕甘宁边区之所以采取了“轻刑”的刑事政策,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其所处的时代环境造成的。土地革命时期,由于工农民主政权初建,严酷的斗争环境迫使民主政府采取比较严厉的刑事政策稳定政权,此外由于缺乏经验,特别是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工农民主政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中存在严重的错误和不足,其最终结果就体现在“重刑”上。参看土地革命时期最重要的刑事法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从第 3 条至第 29 条规定的具体罪行和惩罚方法来看,第 3、4、9、15、16、17、20、22、29 条均直接规定实施此种行为的判处死刑,毫无无从轻内容。在其余各条款中死刑也是主要刑罚,情节较轻的一般处 1-5 年监禁,虽然在第 32、33 条中也规定了一些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如“未遂罪”、“被胁迫犯罪”等,但在“极左”和“肃反”扩大化的政治环境下,能够享受到从轻政策的犯罪份子几乎为零,而反革命罪又占了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刑事犯罪的 70%以上(上文已述),由此可以见,在这一历史时期,死刑已成为刑事处罚的最主要措施。此外,从经济犯罪来说,相对于反革命罪,其处罚措施相对较轻,但也同样规定了死刑,如《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第一条甲款中规定: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综上所述,毫无疑问“重刑”不可避免的成为土地革命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刑事政策的最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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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从“唯成份、功绩论”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转变
在土地革命时期,法律对于阶级成份不同的犯罪者,规定了“同罪异伐”,并照顾对革命有贡献的人(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 34、35条)。这是由于土地革命时期,国内阶级斗争极端残酷,两军对垒,阵线分明。此外,革命法制处于初创时期,缺乏经验,加之“左倾”思潮的影响,使法律制度参杂了过多的政治因素。“唯成份、功绩论”的观点,其本质是否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制基本原则的,是比较落后的法制理念。陕甘宁边区建立以后,特别是进入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无论是政治还是经济、文化与土地革命时期相比均得到了长足发展。如果依然按照土地革命时期“唯成份论”、“唯功绩论”的刑事政策,不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显然将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敌对势力更会借此进行反动宣传。此外,在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以后,为了团结一切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人们,如果依然按照“成份”或“功绩”来判案,势必会给支持抗日的地主和资产阶级带来严重的不安全感,其后果轻则使他们倒向国民党阵营,重则成为汉奸投靠日本人,这显然是边区政府不愿意看到的。正因为如此,在抗战时期,边区政府采取了保护一切抗日阶级和阶层利益的政策,反映在边区刑事政策中就是明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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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陕甘宁边区刑事政策的特点及分析...........15
第一节 过于强调宽大教育,轻刑过甚.....15
一、“轻刑”指导思想的片面性............16
二、贯彻“轻刑”思想的过度性..........17
第二节 政策执行中两极化倾向明显.........19
第三节 政治色彩浓重......22
一、政治策略决定刑事政策.........22
二、政治领袖推进刑事政策.........23
第四章 陕甘宁边区刑事政策的历史地位和现实借鉴....24
第一节 陕甘宁边区刑事政策的历史地位..........24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刑事政策的现实借鉴意义...........29


第四章 陕甘宁边区刑事政策的历史地位和现实借鉴


第一节 陕甘宁边区刑事政策的历史地位
陕甘宁边区以“教育感化”为主的轻刑政策,应该说在边区 10 几年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人力资源的保障。“人”对陕甘宁边区来说是最宝贵的资源。陕甘宁边区的人口数量经历了一个先少后多的发展过程,前后 10 几年间,人口总量约在 200 万上下,这个数字从规模上来说还是相当可观的,因此说边区人力资源匮乏,有的人可能会产生疑问。但是这 200 万人需要扛起的担子显然不轻,在排除不能劳动的老幼妇残后,边区不仅要通过这约 150 多万人的生产满足日常开销,还要供养几万公务员、几十万的革命军队,还要支援其他抗战根据地,更为重要的是需要通过这 100 多万人不断补充抗日兵源,人力资源的消耗不可谓不重。因此,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作用,积极调动每个人的革命积极性对于边区来说实在太重要了。针对这一情况,边区适时推出“轻刑”政策,对人力资源的保证大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严控死刑、废除无期徒刑、减少有期徒刑刑期等做法,使一大批曾经犯罪的边区民众经过简短教育改造后重新回到社会,加入到生产队伍中,比较典型的如陕甘宁边区于 1941 年开始,在延安县庙儿沟陆续安置获释人员开荒立家,到 1945 年,把庙儿沟建成 11 户人家的新民村,到 1947年又发展到 30 户,大大促进了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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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国 60 多年了,在这 60 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刑事政策可以说既走过弯路,又有过革新。在进入 21 世纪的今天,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刑事政策在一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严格、严谨、严肃的对待每一项刑事政策制订与推行。陕甘宁边区作为一个在我党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位置的政权实体,虽然其年代离我们已相对久远,但无论在政治、经济还是文化上,边区当年的各种尝试都为建国后各方面的发展提供了大量宝贵经验。本文以陕甘宁边区的刑事政策为抓手,正是希望以史为鉴,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刑事政策调整提供一定的依据和参考。希望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刑事政策的制定者们能够充分吸收这一时期的优良传统,把握精髓,认真借鉴这一时期的经验和教训,结合现代化法治理论,充分贯彻“宽严相济,以宽为主“的时代精神,使我国当代刑事政策能够朝着更科学、更合理的方向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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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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