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论文代写范文:论知识产权在法哲学的基础

发布时间:2019-09-23 17:34
一、知识产权的劳动财产权理论

 

(一)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概述 对于公有领域的共有物只有通过人类的劳动使其脱离了自然状态,才能保证这些东西具有其存在的价值,并且对于这种经过劳动而获得占有的权利不需要经由全人类的同意,否则共有的东西就毫无用处了。也就是说,这些公有的东西被人取用是唯一合理存在的方式,而劳动使他们产生了私人的所有权,区别于公有物。 作为17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洛克对于从劳动角度为财产权正当性的解析和论证可以说被视为一个理论图腾。虽说洛克在《政府论》中并未直接提及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且洛克时代也未曾出现对知识产权概念的完整解析,但人们后来发现将劳动财产权理论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尤其在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上,有着近乎完美的契合度,所以很多学者认为相对于财产权来说,洛克理论似乎更能容易的在知识产权中找到其最坚实的证明和检释。 洛克劳动学说的提出是为了回答“最初获得”这样一层关系并以此来抨击当时菲尔麦提出的“君权神授论”,针对菲尔麦等对自然法学派的挑战——共有物的存在不能导致私人的财产权,因为个人占有共有物需要经过所有人的同意,那么他如何从所有的人那里获得同意?洛克这样指出:“如果这种同意是必要的,人类会饥饿,尽管上帝已经安排了他的身体”。承接于对这些问题的争论,洛克是在《政府论》第五章开始系统阐述他的劳动财产权学说的。 最后,洛克对于劳动获得财产这样的结果提出了两个加以限制的先决条件。其一是要为他人对其占有物的领域仍然留有足够多的和良好的部分来供其他人公有,这样做就能够很明显的为公有财产私权化找到了正当性的理由。 .........................   (二)知识产权的劳动财产权理论解读 个人因劳动而使得对于添加了自己劳动价值的物拥有权利,对于财产权劳动理论的这一正当性,可以从很多不同的角度去进行解读,并通过这些解读来寻求劳动财产权理论在适用知识产权领域上的正当性基础。 1.值得理论 对于劳动学说的值得理论的解释是始于劳动者从他的劳动中值得拥有利益的基础之上,也就是劳动应该被报酬。根据洛克理论的基础论点,是劳动的渗入使一个东西脱离了公有领域而变成了私人占有,那么个人就对于因付出了.自己劳动的东西而“值得”被赋予财产权。值得理论是建立在以劳动为基础的道德需要的考量之上,有些论述认为值得理论更可以被看成是一个关于劳动的道德优势论述,因为它更为符合人类的道德直觉。 马克思曾经在其《资本论》指出,劳动应该被分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两个层面,另有论述从劳动的本质的区别出发,将劳动分为创造性劳动与非创造性劳动、重复劳动和非重复劳动。劳动的这一分类在认识知识产权制度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洛克描述的“采摘橡果”、“耕种作物”等简单的、重复的劳动不同,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其中的著作权和专利制度所涉及的“劳动”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而与此同时,这种创造性劳动在创设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起到的基础性作用更能显示出应当被赋予财产权的考量。 当然,创造性成分不是绝对的,而且在不同的知识产权上要求和表现也不一样。无论如何,“洛克认为对土地和原材料的工作构成'劳动’从而使其对产品的所有权合法化的话,那么我们没有理由认认为创造新思想的劳动就不是‘劳动’”。 ...........................

 

二、知识产权的人格权理论

 

(一)人格权理论概述 发端于19世纪欧洲的人格权理论作为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一个重要理论,先后受到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等人思想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德国和法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其中的著作权制度。该理论将人格看成是一种体现自我思想的表达,并在与外部世界相互作用中实现了一个人的主体尊严而被赋予正当性的。与劳动理论适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一样,用人格理论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也有着近乎自然的直觉效果——负载在智力创造物中的思想是主体人格的体现。关于这点,有学者就在提及德国著作权理论中曾这样说到:“德国著作权理论借助了当时盛行的先验唯心主义,其特点是把巨大的强力和力量归于人的智力……把人类思想变成‘宇宙唯一的支柱’。 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从主体人格角度思索著作权,是一种非常自然的倾向。”①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人类思想活动的产物,在与人格理论相结合时,必然会要涉及关于能力和创造性的问题,因为正是建立我们个人能力和创造性的基础上,主体的人格才能充分地在智力创造物中得以体现出来。换句话说,每一个主体都能够对于自己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能力有所认知,并且在这种足够接近完整的认知中,我们同时会发现正是这样的认知使我们找到了自身的价值所在。在这样一个认知的过程中,个人与他的体力和脑力相伴随的人格身份引发了知识产权的身份识别。从智力产品的人格品质出发,如果个人在他的能力中有着自身的意义,只要幵发智力产品的那些能力的利用能够导致可被保护的人格利益,我们可以得出应该开发它的结论。 .....................

 

(二)康德的人格权理论 德国哲学家康德在阐释人格权理论时是以对知识产品尤其是文学作品的保护方面展幵的,他在论文“关于图书盗版的非正义性”中这样指出:“盗版的非正当性在于,图书是一个艺术的有形的产品,它能够被他人复制并且能够找到对这种生产的法律控制的豁免的人,这使得在图书中有一个真正的权利;而且,图书也只是出版者将其向公众推出的东西,该出版者却没有从作者那里获得授权,它不是公开的重复——个人权利。 图书权利人的控制和未经授权的盗版性质的使用,两者发生了冲突。”②从这里可以看出,作者将作品委托给出版者出版,那么出版者就不应该以自身的名义来出版作品,而是以作者的名义来进行一系列的商业行为,这是经由广泛确认的义务来行使授权行为的。与此同时,康德还进一步分析了智力作品的双重属性,指出它不仅仅只是以一种物化载体的形式表现,并且也不能够被简单的视为一种等价交换的商品,同时智力作品还是一种实现作者人格利益的传播体。也就是说,作品作为作者内在的品质和精神的表达,使得作品所体现出来的人格权利得以外化,那么出版者出版作品传播给公众利用时必须要符合作者的利益和要求,需要考虑到作品体现着作者的人格品质。若出版者在未能经由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就将这种渗透着作者人格权利的作品提供给其他多数人使用,那么就会产生盗版,从而侵犯了作者的人格权。 在人格权理论当中,主体创造出的作品显示出作者的人格,而人格则是指内生于人类生活当中涉及到思想、情感、禀赋等等内在的东西。康德就曾指出“作品是作者个人禀赋的实现,作者权利是内在的人格权利。”③费希特把作品看成是作者思想的一种形式化表现。 ...................

 

二、知识产权的人格权理论................13 (一)人格权理论概述...........................13 (二)康德的人格权理论........................14 (三)黑格尔的理论..............................15 (四)人格权理论面临的困境................17 (五)小结............................................20 三、知识产权的功利主义理论..........22 (一)功利主义理论概述......................22 (二)知识产权的功利主义理论解读.....25 (三)小结............................................30 四、知识产权正当性之我见.................32 (一)财产权正当性的论述与知识产权....32 (二)自然权利与功利理论的冲突............32 (三)现实层面的考量.............................33 ....................

 

四、知识产权正当性之我见

 

(一)财产权正当性的论述与知识产权 关于如何解释财产权的正当性,在希腊时期就已经开始受到关注,并随着思想家们不断地阐释和论证,到17、18世纪,财产权在很多方面所达成的共识已经使得财产权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从财产权的角度去看待知识产权的很多问题会变得容易理解。就知识产权的具体制度来说,知识产权很多对于权利的限制及保护等方面的设定都自然地沿用了财产权的相关规则。另外,在回顾财产权理论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解释财产权过程中并不契合的观点在知识产权方面却得到了很好的印证。 在前文中用劳动来解释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的理论其实最初是源于财产权中的劳动理论解释。而波斯纳与兰德斯也在其著作《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中坦言:“物质财产的产权经济学现已广为人知,而其基本内容亦可以相当简要的加以概括。尽管有必要做出调整,但这些内容还是为我们提供了分析工具,用以理解知识财产在经济学上的本质特征,以及评价知识产品中财产权的利弊、保护范围与限制。” 由此看来,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理论很多都是基于财产权正当性理论的论述之上,并一定程度上也对其做了适当的调整,毕竟就客观情况来看,知识产权与财产权在某些领域还是有着很大区别的。

 

(二)自然权利与功利理论的冲突 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法哲学理论,多数文章的论证思路基本都围绕效益、劳动、意志、及文化等方面展开,但总结来说大致可以被分为两种。劳动财产权理论与人格权理论方面的论证都是基于自然权利的角度来进行阐释的,我们将其归于“自然权利” 一类。而功利理论则是从经验以及实证的利益角度来进行考量,与自然权利理论完全釆用的不是一种论证路径,所以我们将功利理论独自确认为一类。 ...................

 

结语 在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论述过程当中,我们发现任何一种理论都不能完美地诠释知识产权的正当性问题,或多或少都存在着矛盾性以及不确定性。当然,“没有哪种理论不存在着自相矛盾的现象”,这样的话语固然可以短暂地进行自我安慰,但却不能因此而成为我们漠视矛盾的理由,因为任何理论的发展总是在一个不断化解矛盾、提升理论解释空间及论证力的过程。因此,本文在疑惑的驱使下对知识产权正当性的相关理论进行了一个初步的剖析。 赵汀阳就曾说到:“如果一个哲学观点不够极端,就必定是废话。”但就社会的多变性与复杂性来说,过于纯粹的理论是很难完全用于对一个问题进行全面的解释。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相关理论也同样会面临这个问题。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内,会产生这个时期所特定的思想及解释,但因为要涉足的领域过于宽广,特定时期的学者只能尽可能多地结合自身所掌握的情况以及思考来进行相关的阐述,从而形成了那个时期特定的理论。但这样的理论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社会形势,以及任意一个历史发展阶段。 黑格尔就曾坦言:“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这样的逻辑断言,让人对此多少有点沮丧。 换个角度来看,上述的逻辑结果显得有些过于悲观,情况也许并未如想象中的那般糟糕,倘若我们能够理解并接受“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们经验的总和”这一总结。..........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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