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金融业毕业论文:论《反洗钱法》与金融机

发布时间:2019-09-26 14:00

论《反洗钱法》与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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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洗钱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二、《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简称《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法》系统构建了我国反洗钱基本法律制度,填补了相关立法领域的空白,是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反洗钱法》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十分密切,是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依据,因此,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关注《反洗钱法》及其有关问题,切实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


一、《反洗钱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防止和遏制洗钱行为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1988年 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洗钱的原则声明》,系统阐述了银行业反洗钱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与此同时,鉴于毒品犯罪与跨国洗钱联系密切,联合国制定了《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对毒品洗钱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没收贩毒资金的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该公约于1990年11月1日生效。1989年7月,在西方七国首脑会议上,决定成立一个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其成员包括欧美和亚洲地区的29个国家以及欧盟和海湾合作委员会。FATF 在1990年提出了著名的反洗钱《四十条建议》;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FATF将打击恐怖融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于2001年10月召开特别会议讨论通过《反恐怖融资特别建议》(共8条);2004年 10月,FATF又通过有关现钞运送的第9条特别建议。由于FATF在国际反洗钱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该组织制定的反洗钱政策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我国的反洗钱法制建设起步于将洗钱行为刑事化。1997 年修订的我国《刑法》,以专门条款规定了洗钱罪。2003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建立了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积极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活动。2005年初,我国政府以观察员身份介入FATF组织,随后正式提出加入FATF组织的申请。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加大了对洗钱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与此同时,我国《反洗钱法》的起草和立法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2006年4月和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审议《反洗钱法(草案)》,提出许多重要的修改意见。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反洗钱法》,自2007年1 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反洗钱专门法律,填补了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空白,标志着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其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遏制洗钱犯罪;二是有利于防范和消除洗钱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维护经济和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监控洗钱行为,发现和切断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转移渠道,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四是有利于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反洗钱法》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三十七条。与金融机构关系密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反洗钱法》与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一)明确反洗钱义务主体《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同时,该法还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承担反洗钱义务。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二)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具体义务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借鉴有关客户识别的国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客户识别义务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有关金融服务时,应当按规定审核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和假名账户。3.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4.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反洗钱法》规定,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5.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三)明确反洗钱保护和信息保密责任《反洗钱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四)赋予反洗钱监管机关调查权和临时冻结权《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查阅、复制和封存有关信息、文件和资料,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对于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账户资金,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但临时冻结措施不得超过 48 小时。(五)规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形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CHI NA URBAN F I NANCE银 苑 说 法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拒绝或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金融机构有以上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5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上述情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三、金融机构应切实遵循和执行《反洗钱法》《反洗钱法》以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为宗旨,将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的重点,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反洗钱实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权限。作为我国第一部反洗钱专门法律,《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使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要求。对此,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切实遵循和执行《反洗钱法》,依法做好反洗钱工作。(一)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各级管理人员要从维护金融秩序、打击洗钱犯罪、保障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将反洗钱放到保障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位置上,对反洗钱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切实遵循和落实《反洗钱法》及反洗钱监管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效防止发生反洗钱操作风险事件,确保本单位反洗钱工作的合法合规性。(二)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金融机构要根据《反洗钱法》和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反洗钱内控制度,确保反洗钱内控制度具有严密性和有效性。反洗钱内控制度应覆盖金融机构各个相关业务领域和业务部门,贯穿于相关的业务流程之中,避免存在漏洞和盲区;同时,反洗钱内控制度要实行责任制,有专门的岗位和人员去执行和落实相关制度,以防止制度形同虚设或流于形式。(三)审慎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工作。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提供有关金融服务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识别客户身份,审核并登记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不得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同时,要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交易信息自交易关系结束后至少保存五年。(四)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关键环节,如果在这个环节上疏忽大意或未尽职责,不仅会给洗钱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还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受到监管机关的制裁和处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把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和重点,严格执行相关的监管法规和内控制度要求,确保尽职尽责,不出任何纰漏。(五)加强反洗钱监督检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将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常规性的监督检查工作之中,有计划地开展反洗钱专项检查或抽查活动,确保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工作要求在本单位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和执行。同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专业和重点岗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留死角,消除隐患。(六)做好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金融机构要以《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及时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反洗钱法》,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各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反洗钱责任意识和相关技能,尤其要注重通过培训提高一线操作人员和反洗钱岗位人员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的能力和经验。鉴于反洗钱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反洗钱培训应当有计划地持续进行,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培训重点,更新培训内容,确保反洗钱培训取得实效。依法配合反洗钱监管机关的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文件和资料,切实做好反洗钱保密工作是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作者系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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