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制教育毕业论文:对高校法制教育目的的

发布时间:2019-09-23 20:27


对高校法制教育目的的思考

目录
一、现行高校法制教育目的、形成原因及危害
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高校法制教育目的、理由及意义
1.是改革开放、思想解放的结果。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呼唤。
3.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

代写法制教育毕业论文以国家教委1986年决定在高校开设《法制基础》为标志.我国开始了高校的系统法制教育。今天,与80年代相比,国家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获得了空前的解放。在这新的条件下,我们有必要对形成于80年代的现行的高校法制教育目的进行重新思考。


一、现行高校法制教育目的、形成原因及危害
现行高校法制教育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为了培养政治上合格的接班人,二是为了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其核心是维护工人阶段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即维护阶级统治。这一目的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和现实背景。解放40多年来的经验教训,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对法制的践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灾害和痛苦,要求我们在全社会特别是对未来的主人、建设者们进行法律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促使他们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处处依法办事,借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现实的背景则是为了培养坚决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的接班人。粉碎“四人帮”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国门打开,资本主义世界自二战至今在经济上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展现在人们眼前,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思想观点也随之而来。人们将这些与文化大革命中的中国一一对比,感到意外和吃惊。于是,出现了“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否定党的领导等错误观点。为了抵制这些错误观点,保持社会主义大业顺利进行,82年宪法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定为立国之本。通过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教育,来灌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树立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信念。除历史教训和现实背景之外,当时关于法的本质及其作用(功能)的片面认识则是现行高校法制教育目的的理论基础。长期以来,我们“对法、或对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功能的认识和概括,大都只是停留在‘统治阶级的意志’或‘阶级统治的工具上’。’,①虽然也承社、某些法具有执行社会公共职能,但强调法的这一职能从属于它的政治职能,即为“阶级统治”服务。例如,当人们问“环保法”、“资源法”等是否也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时,法学家们则回答说:“当这些技术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时,它们就成为一定的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同其他规范配合起来,致力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②既然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制教育的目的理所当然要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为核心。现行高校法制教育的目的,虽是特定历史阶段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的产物,但它形成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我国几千年所奉行的“人治”思想对今天的巨大影响。所谓“人治”,即“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为立场和治国之本。’,③它强调统治者的贤明是治国的关键。在统治方法上强调礼乐教化、宣扬人民的自觉服从为美德。在法与权力、与人的关系上,表现为权大于法、人大于法,法仅仅是人的工具、权力的附庸。在这种体制下,永远不可能存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自西周的“明德慎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思想,到春秋战国时期从“礼治”引申而来的“仁教”、“德治”思想,再到西汉以来的“三纲”和“德主刑辅”的统治思想,其实质无一不是今天我们所说的“人治”思想。从春秋战国到秦朝统一六国,“德治”思想虽没有发挥主导作用,但自西汉“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所确立的以“三纲五常”和“德主刑辅”为核心的“人治”思想作为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一直延续至清末,在几千年封建历史中,皇帝是唯一的立法者,有权立法也有权废法,法的立废视自己的需要,甚至自己的喜好。皇帝揽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从法与权力、与人的关系上看,皇权大于法,皇帝大于法。在历史上虽法出现过主张“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君主,但总体上封建制法的适用是因人而异的。我国封建制法最有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义》中的“八仪”原则,就是关于人们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公开表白。封建社会的“人治”思想,也为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所继承。中国共产党取得全国政权以后,也没有从理论上认清“人治”思想的危害性,没有意识到建立“法治”体制的必要性。在思想上工作中或多或少地受到“少讨台”思想的影响。如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宣扬个人崇拜、在立法上有较大的随意性,30多年时间里就颁布了四部宪法,执法上有法不依、因人而异现象较为严重等等。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要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服务,无论是过去还是将来,是中国还是外国,回答是肯定、无庸置疑的。但是,在党和国家工作重心已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仅以“维护阶级统治”作为高校法制的目的,是不妥的、片面的,尚缺乏远见。这种目的实质上仍突出了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它会进一步强化人们对法仅是‘’阶级斗争工具”的片面认识。这不仅不能树立起法的权威,反而使人们把法视为统治者统治法、控制人的工具,造成人们既恐惧法而又轻视法、鄙视法,大大降低了法应有的威严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能力。最终也难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这一初衷。


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高校法制教育目的、理由及意义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高校法制教育必须以培养、提高以法治国的法律意识即“法治”意识为目的。“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所谓“法治”就是以“法律手段为核心,统帅其它社会控制手段的有机的社会控制状态”。⑤它要求“以法为本”,强调法神圣不可侵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要求法成为社会调整的核心手段。在法与权、与人的关系上,表现为法大于权、大于人。在这种体制下,法的制定和修改、废除等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法能约束一切人,无论是平民还是立法者、政府都必须服从法;国家机关的权力真正能体现出是法赋予的并严格受到法律约束。确立以培养提高“法治”意识为高校法制教育的目的,有以下三方面的理由。

1.是改革开放、思想解放的结果。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经过拔乱反正,我国开始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但那时的改革开放仅局限在经济领域,先是在农村推行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尔后是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改革始终是围绕“放权”而展开的,在宏观上表现为逐步减少计划经济的成份,扩大市场经济的成份,最终实现由计划经济变为市场经济;在微观上表现为逐渐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可在改革开放的十多年间,多次出现经济过热,政府不得不进行调整、整顿,以致造成了“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反复循环。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消除改革道路上的障碍,人们从教训中得出必须从经济领域之外寻求灵丹妙药,改革也就由局部改革变为全方位的改革,开始触及深层次的问题。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法学领域出现了许多新观点新思想,其中有两点尤为突出:其一,“人治”与“法治”的争论。长期以来,“法治”一直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理论观点而受批判。经过这场争论,76已认清在我国建立’‘法治”体制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经济改革中之所以出现“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我们缺乏“法治”机制,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操作有较大的随意性.经济管理习惯于计划和行政手段。其二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认识突破了法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等限制。认为应当.‘把对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认识同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统一起来”。⑧‘’把对法的作用的认识同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统一起来’夕⑦而“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⑧“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主义法不仅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也应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它应成为保护、促进生产力解放与发展的工具,以保障和促进少、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为目的,并以此为核心。“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以及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反思,实质上是关于如何认识法的社会地位的问题,是把法仍然视为“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还是要把法变为社会调整的核心手段的间题。以“维护统治阶级统治”为目的的法制教育,难以提高人们对法的社会地位的认识,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对它作重新评价。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呼唤。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自由竞争,“自由”意谓着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必须平等,意思表达必须独立、自由。“竞争”则要求公平、合理.有序而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具有市场经济一般的特点,另一方面,其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又要加强宏观控制,自由竞争和宏观控制,都要求有一套肯定、明确、普遍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规范。法正符合这一要求。法能具体设定市场运作的规则和原则,是衡量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基本标准。它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生活中,无论社会地位、身份有多大差别,都应在法的面前一律平等.都要服从法律秩序,市场经济主体的竞争行为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都应视为合法行为,国家宏观调控只能采取以法律手段为核心的调控方法,所谓的经济调控手段和行政手段都应是法律所允放的并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但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把市场经济需要的法都制定出来,市场经济的体制就建立起来了。这是因为,法律制度虽完备,能做到有法可依,但如果没有树立起法的权威,法没有成为市场经济调整的核心手段,那么完备的法律制度乃是一张废纸。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树立法的权威,使法成为市场经济调整的核心手段,做到处处依法办事,是“法治”在市场经济中的体现,又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而“法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面且更需要有法必依。“有法必依’夕是实现“法治”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处处依法办事的实现又并非易事,它需要有浓厚的社会“法治”意识和较高的个人“法治”意识。所以说,法制教育以培养提高“法治”意识为目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呼唤。

3.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第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工具和手段。因为,充分发扬民主,才能使广大人民解放思想,群策群力,充分发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科学民主,政府的决策客观公正。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的社会主义法制,能把经过实践检验的经济政策以“法律形式最牢固地确定下来”,以巩固公有制,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促进对外开放,保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领导和管理社会生产;同时,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斗争中.才能建立和维护经济建设所必需的那种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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