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背景下的护理立法现状及需求

发布时间:2019-09-23 20:26
1引言
   
        2008年我国提出了“健康中国2020”战略,并提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奋斗目标为更好地保障基本医疗服务中每个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护理作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队伍中的强大力量,担负着人类健康教育者的重要角色,在增进社区人群健康、预防疾病发生、促进健康恢复和提高人们生命质量等方面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其中,社区护士构成社区照护团队的主要力量,她们在初级卫生保健服务计划的制定、组织、培训、监督、观察和评价中扮演重要角色,担负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因此,应注重完善护理法制以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再次,护理行为法律问题突出,需要完善的法律进行规范。代玲指出,护理行为具有责任性、侵袭性、局限性、试行性和双边性。王美玲[8]从政府、医院、患者和社会舆论几个方面系统地进行了医疗纠纷成因研究,她指出政府方面主要是医疗卫生体制不健全、财政投入不足、法律不完善、医院定性不明、医患关系定性不明,医院方面主要是趋利性明显、医护业务能力缺陷和失误、医护服务意识缺乏、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欠佳,患者方面是对疾病认识不足和过度维权,社会舆论方面是肆意炒作和媒体“亲弱势群体”的道德价值取向。很多研究指出应建立并完善护理预警机制王玉珊等指出社区护理比医院护理具有更大的医疗纠纷风险。吴冰和孙丹[13]等很多研究者均指出,护理执业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非注册护士法律身份问题、渎职问题、护理记录的法律问题和侵权问题。其中,常见护理侵权行为有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知情权、自由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由此可见,护理行为需要健全的、公平公正的护理法律进行规范、约束和倮障。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人人都应享有的卫生服务,护理事业作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去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功能实现,也就是说要明确我们护理行业还存在着哪些向题,这些问题最终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护理立法的发展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护理立法的需求是在促进医改和优质护理服务背景下,完善护理立法的需要性、迫切性,也就是在了解护理现状和护理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探讨目前护理立法亟须解决的问题,从而提出建议。再者,现在都讲“保基本,强基层”,事实上矛盾主要集中在基层,比如基层的护理人员编制和待遇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就很难有护士愿意到基层工作。
    为此,本课题主要通过调研活动,从基层护理服务视角来反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护理行业存在的问题。该选题是在实现国家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背景下,以当前《护士条例》为标志的立法现状为平台,通过浙江基层护理服务的视角,从护理立法的需求性和必要性角度来探讨护理立法问题,力求为完善护理立法,促进护理法制发展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本研究的研究理由与特色:一是目前关于护理法律的研究主要是如何学习、遵守现有法律法规来规范护理行为,鲜有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性分析的研究;二是国内关于护理立法现状的研究,仅仅是针对《护士条例》进行分析,并没有涉及其他与护理相关法律法规,相对局限;三是目前没有从护理角度考虑如何更好地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实现的研究,因此本研究将着眼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背景,来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护理立法;四是在借鉴卫生法学相关法理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护理立法法理基础的初探;五是访谈对象的选取面较广,包括卫生、教育、妇联、计生等相关行政部门,能够从社会其他层面找出更完整的护理立法问题和建议。

3 研究背景..............18-26
    3.1 研究.............. 18-20
    3.2 研究.............. 20-21
    3.3 研究............... 21-26
4 护理法律..................26-43
    4.1 护理法律实............. 26-38
    4.2 护理法律............. 38-43
5 完善护理立............ 43-49
    5.1 明确护士............. 43-44
    5.2 完善护............... 44
    5.3 确立基层.................. 44
    5.4 落实基层护................ 44-45
    5.5 规范基本............... 45-46
    5.6 强化基本医............. 46-47
    5.7 重视法律................ 47
    5.8 辩证借鉴................... 47-49
6 结.............. 49-51
    6.1 结.......... 49
    6.2 本研............ 49-51

6结论

6.1结论
    《护士条例》已于2008年5月12日正式族行,在我国提出“健康中国2020"战略和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奋斗目标的背景下,“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也应运而生,“优质护理服务”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对整个护理界来说,意义重大。随着护理实践的开展,我们发现护理事业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实践的依据在于法律的规范,实践的有序在于法律的约束。本研究以当前《护士条例》为标志的立法现状为平台,运用文献回顾、法律规范分析、调查、访谈等方法,通过浙江基层护理服务的视角,从护理立法的需求性和必要性角度对护理立法问题进行了剖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现有的法制基础上,各卫生部门应严格按照《护士条例》等护理相关法规继续更好的保障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执业注册和执业行为,规范政府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第二,随着祖国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国家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护理立法也要与时俱进。我们要看到当前护理立法的盲点和缺陷,立足护理实践现状,寻求适当的途径使护理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更好地衔接并具有可操作性,以更好地规范护士的资源配置、人事制度、薪酬保障、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问题;第三,积极响应优质护理服务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最新政策,重视基层尤其是村一级医疗机构的护理服务,健全护理法律制度,使“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一般多发病、常见病的诊疗服务”贯彻落实到每个人。

6.2本研究的不足
    首先,由于护士作为访谈对象的现状研究已经很多,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文献回顾的方法归纳出护士对于护理立法存在问题的观点和意见。于是本研究的访谈对象主要是相关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没有护理人员,这是本研究的局限。
    其次,本研究归纳剖析了立法多层次多方面存在的问题,问题涵盖面较广,但研究者本人法律领域的知识较为贫乏,因此,本研究对很多法律问题仍未作涉及,即使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不够深入,需要研究者针对护理立法进行更深入的学术探讨和现状调研,从而给出更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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