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公文-公文策划写作范文-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

发布时间:2019-09-23 20:47

代写公文,公文写作策划,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大纲
(修订稿及修订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思想政治教育大纲》,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定义和地位作用】  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共产党在公安消防部队中进行的理论武装和思想引导工作,是党对公安消防部队实施思想政治领导的基本途径,是加强部队全面建设、完成各项任务的中心环节,是增强部队凝聚力、提高部队战斗力、有效履行新时期公安消防部队职责使命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目标任务】  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是:着眼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确保党对公安消防部队的绝对领导,确保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科学发展,确保有效履行新时期公安消防部队职责使命,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消防官兵,引导官兵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始终保持坚强的革命意志和旺盛的战斗精神,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消防队伍。
修订说明:本条是对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目标任务的高度概括。2009年8月18日,胡锦涛总书记对公安消防部队作出了“三句话”总要求重要指示,这也是对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的总要求。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修订时把“三句话”总要求明确为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的总目标,既牢固确立了其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灵魂”地位,又强化了广大官兵必须深入学习、长期坚持、自觉践行的意识。
第四条【基本原则】  思想政治教育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理论指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先进性和科学性。
(二)贯彻以人为本要求。始终坚持公安消防部队的性质和宗旨,尊重广大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持启发疏导、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相统一,促进官兵全面发展。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贴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实践,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到消防监督执法、灭火和应急救援、执勤训练等各项工作任务中,为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完成各项任务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修订说明: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才能更好地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才能更好地体现服务保证作用。思想政治教育不是孤立的,是与部队的中心工作紧密相联的。结合公安消防部队职责任务的特点,本项明确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到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任务中,避免出现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工作“两张皮”现象。
(四)注重增强实际效果。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质量效益,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促进思想进步与保持心理健康、加强思想教育与完善政策制度结合起来。
(五)加强实践活动培育。发挥执勤训练、部队管理等实践活动具有的特殊思想教育功能,引导官兵在完成任务中培育战斗精神、优良作风和高尚品德。
(六)积极推进改进创新。继承思想政治教育优良传统,吸纳先进文化,体现时代精神,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紧贴时代发展、紧贴使命任务、紧贴官兵实际,不断创新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法。
第五条【管理体系】  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主管全国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级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政治机关及组织教育部门归口承办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的业务工作。
各级司令、后勤、防火监督机关除负责抓好本级机关所属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外,还应协助政治机关抓好本系统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修订说明:本款明确了各级司令、后勤、防火监督机关的教育职责,明确了其抓教育的对象和重点,强调了其对本级机关人员和本系统人员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主抓”和“协助抓”的职责。本级机关所属人员既包括正式调入(招入)本级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工作和服役的所有现役官兵、非现役人员,也包括短期在本级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借调工作、跟班学习、试用见习等人员;本系统人员主要是指本业务系统范围内下属的所有人员,如针对总队级单位司令机关而言,其本系统人员既包括下属的支队级单位司令机关所有人员,也包括下属的大队级单位和中队所有从事涉及司令机关业务工作的人员。同时,为充分发挥各级司令、后勤、防火监督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职能作用,防止出现政治机关“唱独角戏”,本款明确了各级非政治机关协助政治机关抓好本系统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的职责,这就要求非政治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要主动参与、积极作为,要坚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自觉将思想政治教育纳入本系统相关会议、培训、检查考核等工作中,避免出现非政治机关对思想政治教育可抓可不抓、管多管少无所谓等问题。
第六条【对各级党委和党委书记的要求】  各级党委必须把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议教制度,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向和原则,确定重要教育任务,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党委书记是管思想、抓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修订说明:本款明确了党委书记是党委领导统揽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党管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党委书记作为各级党委的负责人,是管思想、抓教育的第一责任人。特别是针对消防部队实际,不论是行政主官担任党委书记,还是政治主官担任党委书记,都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而且应不断强化这一责任。
第七条【对政治领导干部的要求】  政治委员、政治部(处)主任应当以主要精力抓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调查研究,精心部署安排,进行授课辅导,深入实际指导,切实抓好落实。
政治协理员、政治教导员和政治指导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掌握官兵思想,认真备课施教,指导官兵讨论,组织教育活动,进行随机教育。
没有编配政治干部的单位,由主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要求】  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实践党的创新理论,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做到言教与身教相一致,用自身的实际行动教育影响部队。
第九条【对各级各类干部的要求】  各级司令、政治、后勤、防火监督干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修订说明:解放军《大纲》第九条原文为:“各级司令、政治、后勤(联勤)、装备机关和各类干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修订后的《大纲》第五条已经对各级司令、政治、后勤、防火监督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因此,本条没有再对各级机关提要求,而只对各级各类干部(包括未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政治干部,如政治机关的处长、科长、干事等)提要求,这样与本章第七条对主要政治领导干部的要求相对应,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层次更加分明。

第二章  职  责

修订说明:明晰各级政治机关的教育职责,是贯彻落实《大纲》的前提和基础。本章按照现行公安消防部队编制序列,对应中国人民解放军相应层级,明确了部局政治部、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三级的教育职责。
第十条【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职责】  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安部党委和公安部消防局党委的决议、命令、指示,制定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的政策制度和规划计划;
(二)根据上级机关和公安部消防局党委的要求,制定公安消防部队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指导意见,部署和指导公安消防部队理论学习、重大主题教育,指导经常性思想教育;
修订说明:本项主要明确了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抓好年度教育安排和部署指导理论学习、重大主题教育,指导经常性思想教育的职责。要确保全国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应发挥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调度室”的作用,每年应结合全国公安消防部队的实际,提出年度的教育指导意见,在宏观上对教育目标任务、教育内容和基本要求等作出系统部署,为基层部队组织开展教育、顺利完成教育任务指明方向。同时,还应结合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工作任务需要和上级机关的要求部署,适时部署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深化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不同时期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的学习和认识,集中时间、精力解决部队思想政治建设遇到的突出问题。
(三)统筹协调上级机关和公安部消防局其他部门制定的涉及教育工作的制度规定及其部署开展的相关教育活动;
修订说明:本项是在解放军《大纲》基础上新增的职责,明确了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对思想政治教育统筹、协调、管理的职能。只有机关对教育实现有序管理,才能保证基层教育有序开展。当前,由于特殊的管理体制和内部分工等原因,多头部署的问题比较突出,基层消防部队的教育任务十分繁重,除上级机关及其各部门安排的教育任务外,本级部队各部门、地方领导机关所部署的教育任务也比较多,基层对教育任务过重的问题反映比较强烈。同时,各级领导机关(部队内外部之间、上下级之间)制定的规章制度,往往存在本位主义现象,忽视了对教育基本制度的遵循,存在各个部门之间文件“打架”的现象,给基层贯彻执行带来了困惑和难度。为加强对教育的统筹管理,防止和减少思想政治教育政出多门、多头部署、随意下达的问题,本款明确了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在统筹规章制度和统筹教育任务上所应独立享有并且是必须承担的权利和责任。具体来讲,就是任何上级机关、本级消防部队任何部门下发的涉及教育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教育活动,都必须经过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这个“总阀门”管理控制。这个“总阀门”作用,本章第十一条、十二条关于对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的职责规定,同样适用,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同样要把好关,关闸分流,切实减轻基层教育负担,防止规章制度冲突、打架现象。
(四)组织编审思想政治教育基本教材;
修订说明:本项明确了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在教育教材保障方面的职责。长期以来,思想政治教育统编教材缺乏是影响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基层官兵反响比较强烈。为此,在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都分别对各级政治机关教育教材保障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各级职责和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各地、各单位存在差异的实际,修订时主要明确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组织编审基本教材,主要解决基本理论、基本内容学习问题;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组织编审辅助教材,主要解决省级消防部队(学校)如何加强指导,组织所属部队深化对基本理论、基本内容学习理解的问题,帮助本级官兵深化认识,提高思想水平;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的职责相对灵活一些,主要是根据本级日常教育、主题教育和专项教育等需要,组织编审补充教材和教案,这些教材和教案,既可以是对基本教材、辅助教材的完善、深化,也可以是针对本级教育需要单独编写的教材教案。这样修订,既可以明确各级教材保障方面的职责,又能通过教材编审、编印,形成较为完整、规范的消防部队教育教材体系。
(五)组织师、团级领导干部理论轮训;
(六)组织指导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职责】  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同级部队党委的决议、命令、指示,制定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二)根据上级机关和同级部队党委的要求,结合部队思想实际,制定本单位年度思想政治教育和重大主题教育实施意见并抓好检查指导,组织指导本单位经常性思想教育;
修订说明:本项主要明确了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抓好年度教育安排和组织开展重大主题教育的职责。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发挥“调度室”的作用,依据上级机关和同级部队党委的要求,制定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指导意见的具体实施意见,这个实施意见应当更切合本地区、本部队实际,应当更为详细、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同时,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还应当加强对本级制定下发的年度思想政治教育和重大主题教育实施意见的检查督导力度,确保实施意见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确保教育目标实现。
(三)统筹协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其他部门制定的涉及教育工作的制度规定及其部署开展的相关教育活动;
修订说明:本项与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统筹、协调、管理职责相对应,是在对解放军《大纲》所规定的军区级单位和军、师级单位政治机关的职责合并调整基础上,对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提出的新要求,明确了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对思想政治教育的统筹、协调、管理职能,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和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一样,也要把好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其他部门制定的涉及教育工作的制度规定关和教育活动的安排部署关。
(四)组织编审思想政治教育辅助教材;
(五)配发理论学习读物、音像和多媒体教育材料等教育辅助资料;
修订说明:本项为新增内容,明确了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为所属部队统一配发教育辅助资料的职责,这是针对近年来基层消防部队教育资料缺乏、教育难以开展这一突出问题提出来的。
(六)组织本单位团、营级干部理论轮训;
(七)加强本单位政治教员队伍建设;
修订说明:本项主要对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加强政治教员队伍建设提出了要求。政治教员队伍建设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和根本。公安消防部队政工干部绝大多数是土生土长,政工专业毕业和经过系统学习培训的很少,能力素质亟需提高。为此,修订时把加强本单位政治教员队伍建设作为政治机关的一项职责,有利于推动和加强这项工作。
(八)组织指导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工作;
(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职责】  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同级部队党委的决议、命令、指示,制定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二)根据上级机关和同级部队党委的要求,结合部队思想实际,制定本单位年度思想政治教育和重大主题教育实施方案并抓好督促指导;
修订说明:本项主要明确了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抓好年度教育安排部署和组织开展重大主题教育的职责。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是基层大队、中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机关,是基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线指挥部”,在严格执行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总调度室”和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调度室”的指令下,应当发挥好教育“控制室”的作用,主要职责就是根据上级要求,制定本级公安消防部队年度思想政治教育和重大主题教育实施方案,对本级部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出详细、周密、具体的部署,使教育的时间、参加人员、目标任务、保障措施、预期效果、组织领导,甚至形式方法等诸多教育要素都具体可行。同时,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基层部队按照实施方案扎实抓好教育工作,确保上级教育意图在基层得到坚决、彻底地贯彻落实。
(三)统筹协调同级机关其他部门部署的临时性教育任务,制定本单位每月思想政治教育计划,每月组织召开教育准备会,确保思想政治教育有序开展;
修订说明:本项主要是细化明确了支队级政治机关的教育统筹协调职责。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年初上级下发的教育意见和本级实施方案的落实,同级机关其他部门根据任务需要安排的各项教育,都需要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统筹安排,针对基层面临的临时性教育任务较多的实际,结合解放军《大纲》对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的要求,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在安排部署教育时应当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和调控权。为此,采取通过月教育准备会和月思想政治教育计划的下达,把临时性教育任务组合分流,强化支队级单位教育内容调整权的运用,切实为基层减轻教育负担。
(四)组织指导基层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
(五)根据需要组织编审思想政治教育补充教材和教案;
(六)为基层部队订购思想政治教育书籍、报刊、杂志等;
修订说明:本项为新增内容,是与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职责相对应的一项职责,明确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应统一为所属部队订购《解放军报》、《人民公安报•消防周刊》、《政治指导员》、《中国消防》等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书籍、报刊、杂志,防止基层大队、中队在自行订阅中可订可不订、有的订有的不订。
(七)组织本单位营以下干部理论轮训;
(八)建强以内部力量为主、外部力量为辅的专兼职政治教员队伍,培训基层教育骨干;
修订说明:本项是对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加强政治教员队伍建设提出的具体要求。加强政治教员队伍建设,是一项基础工作,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标本问题。作为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而言,则应当履行好这一职责,在本级部队范围内建好一支适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求的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政治教员队伍。为此,在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对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的这一职责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在本项中对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九)组织实施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工作;
(十)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重大任务教育职责】  重大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等联合作战行动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由现场指挥机构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进行,其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应加强指导,做好教育保障和服务工作。
修订说明:本条是针对公安消防部队所担负任务的特殊性而新增加的内容,明确了遂行重大任务这一特殊情况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和政治机关的职责。修订时将解放军《大纲》第十章《附则》中关于战时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调整到了本条,并明确了现场指挥机构及所在部队政治机关的职责。从公安消防部队的实际情况看,每逢重大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各级都会按照处置预案要求,抽调人员组成现场指挥机构,加强对力量调度、战时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等工作的统一指挥,政治机关也会主动或按照预案要求安排精干力量参加。由现场指挥机构而不是直接由政治机关组织开展执行重大任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也便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挥。政治机关主要应根据遂行重大任务需要和现场指挥机构的需求,做好战前动员、现场鼓动、火线入党入团、评功评奖、抚恤优待等相应的服务和保障工作,确保部队遂行重大任务情况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教育内容

修订说明:解放军《大纲》将教育内容规范为“五个基本”、“一个根本”、“四个重点”、“两个融入”,构成了相对完整、相对稳定、科学规范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体系。这一内容体系同样涵盖了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主要方面,具有全面性和系统性,本章参照解放军《大纲》原文,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在保持解放军《大纲》内容原意的基础上,对一些提法作了相应修改。同时,修订时将“三句话”总要求纳入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体系,丰富和发展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此外,结合公安消防部队肩负消防监督执法职能的实际,为切实打牢官兵执法为民思想根基,修订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一并纳入了重点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基本内容】  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主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主要学习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学习党和军队及公安消防部队的光辉历史,培育革命人生观和爱国奉献、艰苦奋斗、尊干爱兵的自觉意识,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
(三)公安消防部队历史使命和军人职责。主要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关于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决策指示,学习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和“三句话”总要求的基本内涵和实践要求,学习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理论创新成果,学习公安消防部队根本职能和军人职责要求,强化战斗精神,培育战斗作风,打牢执法为民思想基础,有效履行新时期公安消防部队职责使命。
修订说明:本项结合消防部队实际,增加了学习学习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和“三句话”总要求的基本内涵和实践要求这一重要内容,是对新时期消防部队历史使命和军人职责的丰富和完善。
(四)法制纪律和道德规范。主要学习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警的理论和要求,学习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及公安消防部队的条令条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学习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和消防职业道德规范,发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五)形势政策和遂行任务要求。主要学习了解国内外大事和时事政策,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决策部署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学习遂行任务特别是重大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等任务要求,奠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思想基础。
第十五条【教育内容设置要求】  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以学习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为根本,以历史使命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战斗精神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重点,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和践行“三句话”总要求融入全过程。
思想政治教育,应当与学习现代科技、历史、经济、文学艺术、民族宗教和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知识相结合,增加科技和文化知识含量。
第十六条【教育内容选择原则】  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应当坚持要精要管用,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和官兵思想实际,一个时期突出一个重点,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四章  教育时间

第十七条【一般性时间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安部消防局、总队级单位机关、支队级单位机关和大队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为24天(每周半天,节假日除外),其中自行安排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时间的50%。一般每周五下午为固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时间(可与党团组织生活、业务学习结合开展)。
修订说明:本项针对公安消防部队机构设置现状,并结合各级机构工作任务的共性特点,明确了三级机关和大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般性时间规定和原则性时间要求。对三级机关和大队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时间总天数的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确定的(全年52周除去春节、国庆放7天假的2周,除去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5个3天小长假15天共2周,剩余48周按每周半天计算)。同时,参照解放军《大纲》的规定,明确了三级机关和大队自行安排教育的时间规定,自行安排教育时间原则上由机关各部门(处、室)和大队自行支配,不统一安排教育内容,不统一要求教育形式方法。另外,针对公安消防部队日常工作任务繁重的特点,为防止教育时间被其他业务工作挤占,确保教育时间的落实,使各级部队养成按时定期组织开展教育的习惯,使广大官兵养成定期接受教育的习惯,本项结合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大部分单位的习惯做法(一般周五下午搞教育、开展党团组织活动),明确了三级机关和大队每周固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从时间上进一步巩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阵地”。
(二)中队军政训练比例为8: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为48天(每周2个半天,节假日除外),其中自行安排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天。一般每周二、五下午为固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时间。
修订说明:本项是与第一项相对应的规定。对中队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总时间的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确定的(全年52周除去春节、国庆各放7天长假的2周,除去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5个3天小长假15天共2周,剩余48周按每周1天计算)。同时,为防止全天组织开展教育影响教育效果,便于教育补课制度的落实,且中队繁重的灭火救援任务也难以保证集中1整天的时间开展教育,修订时将每周1天的思想政治教育时间分解为每周二、五下午2个半天,与机关和大队的固定教育时间相对应,便于机关和大队统一组织开展相关教育。
(三)新兵入伍、地方大学生入警集训阶段军事业务训练与政治教育的时间比例为 7∶3。
修订说明:根据《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公消[2009]252号)的规定,本项明确了新兵入伍和地方大学生入警集训阶段的军政训练比例,根据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将解放军《大纲》规定的6:4调整为了7:3。
(四)因执行一般灭火救援、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等原因未落实每周二、五下午固定教育时间的,应当于任务完成后的一周内进行补课。因执行重大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等任务时间较长的,经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不再专门安排时间补课,但应结合其他教育活动保证官兵掌握基本教育内容。
修订说明:本项为新增规定,是结合公安消防部队职责任务特点作出的补充规定,是保证教育时间落实的刚性和灵活性规定。为确保固定教育时间的落实,防止借口执行任务、公差勤务而不落实教育,本项增设了教育补课制度,从因执行一般任务和因执行重大任务两种主要情况,明确了落实补课制度的具体办法。对因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培训、执行一般灭火救援任务等缺席教育的,明确规定应于任务完成后一周内进行补课,具体补课时间由各级部队视情而定,机关和大队一般可利用召开行政会议的时机,中队可利用晚上课外活动时间或周末,但不能影响新的教育任务的落实;对因执行重大任务时间较长缺习教育的,因在此期间不断有新的教育任务,不宜再逐一补课,一般应将执行重大任务作为生动的教育实践,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其中,并在完成任务后结合军人大会、班务会、收看新闻联播等,向参战官兵讲清应掌握的基本内容。实践中,还会遇到官兵因探亲休假、外出学习考察等长期缺席教育的情况,也应参照本款规定灵活执行,可不再专门安排时间补课。同时,明确了必须经过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方可不再专门安排时间补课这一前置条件,既增强了操作的灵活性,又保证了落实补课制度的严肃性,防止搞变通。
第十八条【特殊对象时间规定】  党委中心组每季度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专门教育时间根据上级安排和实际需要确定。
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理论轮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其他干部的理论轮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5天。
修订说明:本条是对特殊对象落实教育时间的规定。根据部消防局党委《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总队和支队级党委班子建设的指导意见》(公消党[2010]6号)的规定,第一款明确了各级部队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时间规定;第二款参照解放军《大纲》的规定,并结合公安消防部队难以单独集中开展理论轮训的实际,明确了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其他干部每年参加晋职晋级培训、业务培训等各种培训中理论轮训的累计时间。同时,因机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条没有再单独讲机关干部的教育时间问题,而是笼统地明确了所有干部的理论轮训时间。
第十九条【院校学员时间规定】  院校学员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主要在政治理论课教学和党(团)日安排。
第二十条【时间调控原则】 支队级以上单位部署安排思想政治教育,应当给所属部队留出自行安排教育的时间。
修订说明:本条是对支队级以上单位教育时间调控原则的规定,是与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相对应的。公安消防部队支队级单位相对独立,教育自主权较大。为保证支队级单位用好“四种权利”,本条修订时将解放军《大纲》规定的“师级以上单位部署安排思想政治教育,应当给所属部队留出自行安排教育的时间”调整为“支队级以上单位部署安排思想政治教育,应当给所属部队留出自行安排教育的时间”,同时,将解放军《大纲》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拆分在了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中,方便各级部队正确理解和执行。

第五章  形式方法

第二十一条【教育形式】  思想政治教育通常采取理论学习、重大主题教育、经常性思想教育等形式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教育方法】  思想政治教育通常采取下列方法实施:
(一)课堂教育灌输。采取集中授课、举办讲座和报告会、宣讲辅导等方法,学习科学理论,灌输先进思想。
(二)集中学习整顿。根据学习科学理论和重大主题教育需要,组织集中轮训,开展专题教育,进行思想整顿。
(三)群众自我教育。运用民主讨论、平等交流、思想互助等方法,引导官兵在自觉参与、相互启迪中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
(四)随机教育启发。根据工作任务和官兵思想变化,随时随地进行一事一议、谈心交心、现场鼓动等,因势利导,析事论理。
(五)用好信息网络。运用政治工作网、部队局域网、电子图书室等,开展网上学习交流、思想互动、文化娱乐、嘉宾访谈和格言征集等活动,增强先进思想影响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六)新闻舆论引导。组织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新闻,观看优秀影视节目,开展读报评报、新闻点评和影视评介等活动,运用大众传媒资源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七)典型激励警示。宣扬先进典型,剖析反面典型教训,思想启发与典型引导相结合,分清是非、荣辱、美丑界限,形成奋发向上的警营风气。
(八)警营文化熏陶。广泛开展读书演讲、文艺演唱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用好历史、荣誉等教育资源及各种文化设施,营造健康向上的警营政治环境和文化氛围。
(九)仪式庆典激励。举行升旗、授装、授衔、装备移交、向战车告别、立功受奖、誓师动员等仪式,组织入伍、入团、入党宣誓,开展重大节日和纪念日庆典活动,拍摄制作士兵警营生活纪念光盘,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感染力。
修订说明:本项结合公安消防部队的实际,进一步细化了仪式庆典教育的项目,丰富了仪式庆典教育的内容。
(十)行为规范养成。把说服教育与规范行为结合起来,发挥干部骨干模范作用,加强日常道德修养和行为养成。
(十一)心理教育疏导。普及心理科学知识,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做好心理调节工作,组织心理行为训练,培育良好的心理素质。
(十二)法律咨询服务。发挥部队、地方法制部门和基层法律骨干队伍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咨询活动,为官兵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增强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十三)部队、社会、家庭共育。运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各种纪念场馆,发挥官兵亲属和家乡政府的积极影响,借助社会、家庭教育资源进行共教共育。
第二十三条【应用原则】  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与方法,应当从实际效果出发,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内容、不同任务和客观条件灵活运用,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创新。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通用教育环节】  思想政治教育通常按照下列环节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计划。根据上级要求和部队实际,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年度思想政治教育和重大主题教育指导意见,总队级单位制定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意见及重大主题教育实施意见,支队级单位制定教育实施方案和每月教育计划,逐级细化明确教育目标、内容和时间、形式方法、实施步骤、基本要求。大队、中队按照上级部署安排抓好教育任务落实。思想政治教育计划由政治首长审批,政治机关下达;其中重要教育的计划,由党委研究确定。
修订说明:本项对计划环节作了更加详尽、具体的规定,主要是对计划的主体和计划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明确了计划的主体是公安部消防局、总队级单位和支队级单位。同时,对各级计划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界定,即作为全国消防部队的领导机关,公安部消防局计划的重点是制定年度思想政治教育和重大主题教育指导意见。作为总队级单位,主要任务是结合本级单位的实际和本区域消防部队的特点,制定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指导意见的具体实施意见,对公安部消防局的指导意见所确定的教育目标、任务、内容等进一步细化、具体化。作为支队级单位,就是要在如何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和总队的部署、要求上下功夫,通过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切合实际的教育实施方案,并采取月教育计划指导的形式,使所属基层部队明确应掌握的具体教育内容、组织实施的步骤和方法,指导所属部队开展教育。作为基层一线实战单位的大队、中队,执勤任务繁重,除本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教育外,原则上不要求单独制定专门的教育计划、意见或方案,主要是根据上级要求和部署,灵活应用方式方法,在落实教育任务、强化教育效果上下功夫。
(二)准备。各级应根据教育职责、教育内容和计划安排,深入分析官兵思想,组织协调教学力量,进行教育骨干培训,精心组织备课示教,认真准备教学器材,安排准备配合活动。
修订说明: 本项新增了“各级应根据教育职责”这一前置说明,这样修订是对《大纲》第二章“职责”和本条第一项“计划”所明确各级职责的补充。本项“准备”环节所罗列的“深入分析官兵思想,组织协调教学力量,进行教育骨干培训,精心组织备课示教,认真准备教学器材,安排准备配合活动”等具体准备工作,对公安部消防局、总队、支队等各级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并非所有层级都必须全部完成这些准备工作,是否需要进行教育准备、准备哪些内容,应由各级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确定。
(三)授课。围绕教育主题,阐述基本观点,讲清基本道理,注重启发引导,有针对性地回答解决官兵的思想认识问题。
(四)活动。根据教育需要,组织开展参观见学实践活动、岗位践行活动或者其他丰富多样的配合活动。
修订说明:本项通过文字调整,将解放军《大纲》规定的活动归纳为三类:参观见学活动、岗位践行活动和其他丰富多样的配合活动,有利于理解和执行。
(五)讨论。组织官兵联系实际认真讨论,消化授课内容,交流心得体会,辨析疑难问题。干部、骨干应当带头参加讨论,发挥引导作用。
(六)总结。讲评教育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总结推广经验,巩固深化教育效果。
上述环节应根据不同教育内容和需要综合运用,确保教育效果。
修订说明:本款为新增内容,是对六个环节运用的补充说明。组织实施的六个环节是部队教育经常运用的,反映了组织实施教育的一般过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规律性。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的是,这些环节都是从一般意义上讲的,并不是每项教育都必须按六个环节来实施,而应从实际出发,灵活运用。
第二十五条【各类人员教育组织实施原则】  组织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应当根据各类人员实际,坚持统一要求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先进性要求与层次性要求相统一。
第二十六条【士兵教育】  基层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由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和本单位实际部署安排,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着重明确军人职责要求和立身做人的基本道理,打牢履行义务的思想基础。
修订说明:本款明确了基层士兵教育的组织实施主体和重点。士兵的教育一般由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安排部署,在安排部署中应明确士兵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内容、时间、目标及要求。在内容安排上,要切合士兵的认知水平和岗位实际,把握住岗位职责教育和立身做人道理灌输这两个基本点,不提过高的要求。大队、中队应根据支队部署,围绕所确定下达的任务,严格、认真组织实施。
基层士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在与义务兵共同接受教育的同时,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和大队、中队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对其进行专门教育,明确教育重点、目标、要求,着重增强爱岗敬业意识,激励发挥骨干作用。
修订说明:本款明确了基层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主体和重点。士官作为公安消防部队日益壮大的一个特殊群体,在与义务兵一起接受岗位职责和立身做人道理教育的同时,应有所区别,结合他们年龄、军龄、工作阅历和发挥骨干作用等实际,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和大队、中队还应组织开展一些专门的教育,如成才、婚恋、家庭、消费、交友等方面的教育。
机关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由其管理使用单位根据政治机关部署组织实施,确保人人纳入教育范围、人人接受教育。
修订说明:本款为新增内容,考虑到机关士兵与基层士兵承担不同任务的实际情况,与第一、第二款共同构成对士兵这一教育对象教育组织实施的完整体系,明确了机关士兵的教育组织实施主体是其管理使用单位,内容和时间一般以该管理使用单位的同级或上级政治机关的安排部署为主。同时,明确了机关士兵教育的总体要求和目标,防止失控漏管、出现“灯下黑”现象。
新兵入伍的思想政治教育,由组织入伍训练单位的政治机关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部署安排,新兵训练机构组织实施,着重打牢由普通青年向合格军人转变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七条【入警大学生和生长干部教育】  地方大学生入警培训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由承训单位负责。部队院校生长干部和地方大学生干部到部队后,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利用岗前培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着重提高安心部队、熟悉基层、献身消防的思想觉悟和能力素质。
修订说明: 本条明确了入警大学生和生长干部教育的组织实施主体和重点。原《大纲》规定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利用岗前培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仅明确了入警大学生和生长干部教育的一种途径,而公安消防部队接收大学生入伍后,一般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这个时期的教育分两个阶段,即集中培训期间的教育和下队前的教育,集训期间的教育一般由承担入警集训任务的单位组织实施,下队前教育一般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一般为支队政治处)结合任职需要组织开展。前一阶段,重点是通过教育提高入警大学生安心部队、熟悉基层、献身消防的思想觉悟和能力,后一阶段则是结合第一任职需要开展教育。
第二十八条【大队、中队干部教育】  大队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由大队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中队干部参加大队组织开展的教育,并在组织和参加士兵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同时接受教育。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还应根据需要组织对大队、中队干部进行专门教育,着重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尽责、拒腐防变能力。
修订说明:本条明确了大队、中队干部教育的组织实施主体和重点。解放军《大纲》对基层军官的教育作出了规定,但未明确基层军官的组成。从公安消防部队实际情况看,基层军官主要包括大队干部、中队干部,他们所承担的任务不同,组织施教的形式、方法、内容也应有所区别。为此,对大队干部的教育和中队干部的教育应予以区分。大队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由大队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大队干部的思想情况、工作实际组织实施,中队要积极参加大队组织的教育活动,并在组织和参加士兵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同时接受教育。同时,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还可以根据需要对大队、中队干部开展扎根基层、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拒腐防变等专门教育。
第二十九条【机关干部教育】  机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一般由机关党委或部门党组织实施,根据情况可与基层部队一并进行或单独进行,着重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修养,增强参谋服务和履职尽责能力。
修订说明:本条明确了机关干部教育的组织实施主体和重点。解放军《大纲》规定:“机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通常随党委中心组一并实施,根据情况也可以与部队一并实施或者由机关单独组织实施”。从实际情况看,党委中心组学习一般只扩大到机关处(科)长以上干部,普通机关干部的教育,随党委中心组一并组织实施很难做到。因此,根据公安消防部队实际,机关干部的教育统一由其所在机关党委或其所在部门党组织组织实施,更切合公安消防部队的实际。从教育内容上看,第七章“基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理论学习制度”第二款也作了规定:“机关干部的理论学习,一般应与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内容相统一”,这与本条“着重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修养”的要求是一致的,机关干部应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当好参谋、为基层服好务的能力。为此,本条明确了机关干部教育内容的重点是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修养,增强参谋服务和履职尽责能力。
第三十条【团级以上领导干部教育】  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党委中心组学习和专门教育由本级党委根据上级部署安排和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理论轮训由各级政治机关按照职责规定组织实施,着重提高理论素养、思维层次、政策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增强领导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科学发展、带领部队完成任务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院校学员教育】  院校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以政治理论课教学为主渠道,与党(团)活动相结合,由院校政治机关部署安排,承担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单位和学员队具体组织实施。学历教育学员着重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追求,培育高尚道德情操,打牢献身消防事业的思想政治基础。任职教育学员着重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水平,提高任职需要的能力素质。
第三十二条【离退休干部教育】  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由各级政治机关组织实施,着重教育引导离休退休干部永葆政治本色,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十三条【非现役人员教育】  合同制消防员、文职雇员等非现役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纳入管理使用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一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也可根据其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开展专门教育,着重增强忠于职责、奉献岗位的意识和能力。
修订说明:  本条明确了非现役人员教育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的主体和重点。解放军《大纲》关于非现役人员的教育“由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根据上级指示部署安排,基层单位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的规定不够具体,根据公安消防部队所聘非现役人员实际,他们的教育应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来组织开展。为此,修订时把合同制消防员、文职雇员等非现役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管理使用单位的教育职责,明确了对非现役人员教育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的主体是管理使用单位。教育内容上,既可与所在单位官兵一致,也可单独安排专门内容,满足统一性和特殊性要求,增强了灵活性和针对性。

第七章  基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党委议教制度】  党委议教制度
党委议教,公安部消防局党委每年、总队级单位党委每半年、支队级单位党委每季度一次,开展重要教育时应当及时议教。大队级党委结合实际适时议教。
修订说明:本款明确了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党委议教的时间要求。解放军《大纲》对各级党委议教时间的要求不同,主要是因为解放军从军区级单位党委到旅团级单位党委各自所担负的教育职责是不同的,公安消防部队也是一样。但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和平时期天天在作战的部队,修订时针对这一特点对各级党委议教时间作了相应调整,以方便党委议教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同时,因大队级单位党委主要是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抓好教育任务落实,修订时没有对其议教次数作明确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议教。
支队级以上党委议教,主要是领会上级指示要求,分析部队教育形势,研究部队思想情况,统筹各业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安排的教育内容,确定重要教育任务,提出教育目标要求,解决教育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修订说明:与解放军《大纲》关于党委议教制度的规定相比,修订时将本款单列,明确了公安消防部队党委议教的内容要求,方便各级党委理解执行。同时,与第二章关于各级政治机关的职责呼应,新增了“统筹各业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安排的教育内容”这一议教内容,使公安消防部队支队级以上党委履行管思想、抓教育职责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
大队级党委议教,主要是研究抓好教育任务落实的具体方法措施。
修订说明:本款是对第一、二款的补充,对大队级党委议教内容的说明。作为一线实战单位的大队,议教的主要内容应该是如何采取扎实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好上级的部署要求,确保本单位圆满完成教育任务,实现教育目标。
第三十五条【归口管理制度】  归口管理制度
司令、后勤、防火监督机关结合业务工作安排的教育,需要在规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时间内安排的,由政治机关统筹计划,经党委会或者首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政治机关统一部署下达。
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时间进行调控。
修订说明:本款是对第一款、第二款的补充,明确了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对年度教育计划之外的临时性教育任务的调控权利和责任。由于公安消防部队领导体制的特殊性,在不同时期,经常面对一些临时性的教育任务,如地方党委政府、政法委、公安机关部署的教育活动,这些教育往往针对政法、公安机关开展的,但也要求公安消防部队组织开展。同时,由于消防部队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突发性,参与一些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不可避免地影响原定教育计划的落实,教育任务、活动必须根据现实工作任务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主要原因,加强对教育的调控非常必要,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应结合实际,采取调控手段,把这些临时性的教育任务整合到年度教育计划中,对原定教育计划作出调整,确保各项教育活动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有序开展。
第三十六条【教育统筹制度】  教育统筹制度
支队级单位应当按照年度教育计划和上级指示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行使对教育内容的调整权、教育时机的选择权、形式与方法的决定权、经常性思想教育的自主权。
大队、中队应当按照上级的部署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因地制宜、灵活机动统筹安排思想政治教育和其他工作,确保教育的人员、时间、内容、效果落实。
修订说明:本条增加了教育统筹制度的落实主体,明确不仅是支队级单位,包括大队级单位和中队也应当加强教育统筹。增加大队级单位和中队为统筹主体,主要居于以下考虑:公安消防部队一般以大队、中队为单位高度分散并相对独立执行任务,不同于解放军一般以旅团为单位高度集中统一,在“四种权利”的运用上,解放军往往以集中的旅团为单位统一由政治机关来统筹,而公安消防部队分散的营连级基层单位往往只能根据工作任务情况、人员在位情况自行统筹,统筹的权利有必要下放到基层单位。为此,修订时也将大队级单位和中队纳入了教育统筹的主体。
第三十七条【思想调查分析制度】  思想调查分析制度。各级应当把掌握官兵思想情况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摸清官兵思想和社会、家庭影响,进行思想情况分析。遇有国内外重大事件、部队重大情况和执行重大任务,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和汇报部队思想情况。
第三十八条【教育准备会制度】  教育准备会制度
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当结合月教育计划的下达,每月召开一次教育准备会(可结合政治工作例会召开),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研究部署教育任务,组织备课示教、评教评学。
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在部署重要教育任务时,可结合政治工作例会召开教育准备会。
修订说明:本条明确了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落实教育准备会制度的时间和内容,对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召开教育准备会提出原则性要求。第一款增加了一个前置条件,就是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在召开月教育准备会时,应当一并下达月教育计划,对该月的教育作出部署,明确教育任务,通过增加这一前置条件,明确了月教育计划的下达时间,有利于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操作执行。
第三十九条【理论学习制度】  理论学习制度
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集中轮训、自学、课题研究和考查评学等在职理论学习规定。
机关干部的理论学习,一般应与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内容相统一。
修订说明:本款主要是对机关干部理论学习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解放军《大纲》关于“机关干部的理论学习,一般与党委中心组学习同步进行”的规定不够具体,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在组织机关干部进行理论学习时,难以在组织上做到与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同步。为此,新修订时主要考虑在内容上可与党委中心组同步。
基层干部应当落实理论轮训、开展岗位践行活动等规定。
士兵、非现役人员的理论学习,主要结合具体教育内容学习基本理论观点。
第四十条【日常教育制度】  日常教育制度。各级应当坚持组织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新闻,组织读报和上网学习,落实开展谈心交心活动、领导干部作形势政策报告等制度。
第四十一条【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各级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的督导,督促各级履行抓教育的职责,督促机关改进对教育的指导,督促教育组织实施单位联系实际解决问题。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每季度至少督察一次,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每月至少督察一次。
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制度,明确了教育督导的组织实施主体、督察内容、督察时间要求。从调研情况看,基层单位不重视教育工作的情况还比较突出,不少单位把教育当做软任务、软指标,对上级安排部署的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需要加强督导,督促各级重视和落实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十二条【考核评估制度】  考核评估制度
各级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时间、人员、内容、制度落实情况,官兵对学习教育内容理解掌握情况,党委抓教育、机关指导教育情况,思想政治教育对加强部队全面建设和提高官兵综合素质的作用效果,官兵世界观方法论、事业心责任感等情况,部队精神面貌、风气建设、安全稳定和完成任务情况等。
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的考核评估一般结合半年或年终工作总结进行,重要教育可专门组织考评,考评必须注重实际效果。
官兵晋职晋级培训、选改士官、入党、考学、学技术等考试考核中应当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提高官兵思想政治素质。
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制度。修订时,将解放军《大纲》第六章第三十三条“检查考评”的规定整合到本条当中,提炼上升为“考核评估制度”,主要是希望通过教育效果考核评估,进一步提升教育质量,明确各级政治机关考核评估职责和组织考核评估的时间以及内容。从公安消防部队的实际情况看,教育考核评估职责不清晰、内容不明确、时间不稳定、检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效果不易操作等问题比较突出。为此,修订时明确了各级政治机关抓教育效果考核评估的职责,具体规定了考核评估的内容和一般性的时间要求,有利于增强实施考核评估工作的可操作性。
第四十三条【评比表彰制度】  评比表彰制度
代写文章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制度。评比表彰是解放军《大纲》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之所以将这一内容纳入本章并上升为一种基本制度,主要是从提升教育质量的角度考虑,希望把竞争激励作为促进教育工作的一种基本手段固定下来。
总队级单位每年组织评选表彰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对象为支队级单位。评选表彰应当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由政治机关评选推荐,党委审批。
修订说明:本款明确了评比表彰的实施主体、前置条件、对象、时间以及程序。评比表彰由总队级单位组织实施,对象是支队级单位。一方面考虑到支队级单位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很重要,另一方面大队、中队主要以开展“三争优”活动为主,未将大队、中队纳入评比范围。为便于将单项评比与年终工作考核结合起来,评选表彰一般应在年终工作总结时一并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坚持由政治机关统筹承办,按照政治机关评选推荐、党委审批的程序组织。
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单位的条件是:党委领导和统筹教育有力,机关指导教育规范,部队教育秩序正规,教育时间、人员、内容和制度落实,完成任务好,部队士气高、风气正,安全稳定,官兵满意度高。

第八章  政治教员

第四十四条【政治教员队伍组成】  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教员,包括各级政治干部,院校政治理论教员,具有相应能力素质的管理、业务干部和士兵骨干,也包括根据教育需要从社会聘请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管理、科技、文化、心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
政治委员,政治部(处)主任,政治协理员和政治机关干部,政治教导员和政治指导员,是政治教员队伍的主体。
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内容,明确了政治教员队伍的组成,将政治干部、院校政治理论教员、部分管理业务干部和士兵骨干四类人员纳入教员范畴,同时还明确,各级还应根据教育的需要,针对部队内部教员在开展教育时难以胜任的课题和内容,从社会面上聘请专家学者担任本单位的政治教员,就某些重大理论问题、专业知识进行辅导,从而扩大了教员队伍的组成成分,吸纳和借助外部力量组织开展教育。同时,还对四类教员中的政治干部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强调和突出了各级政治干部政治教员的主体地位。
第四十五条【教员素质要求】  政治教员应当热爱和钻研思想政治教育,有抓好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感,具备所需要的政治理论素养、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授课艺术和心理疏导能力。
总队级以下单位的政治教员还应当做到:会搞思想调查和计划安排教育,会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备课讲课,会做思想工作,会进行心理教育疏导(简称“四会”)。
第四十六条【教员培训】  各级政治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依托军队和地方院校提高部队政治教员素质:
(一)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每三年对总队级单位政治部主任、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每两年对支队级单位政治处主任、大队政治教导员、中队政治指导员进行一次轮训,必要时可适时组织。
(二)组织政治干部集训、新任职政治干部培训、院校政治理论课教学时,应当把提高组织实施思想政治教育能力作为重要内容。
(三)总队政治部、支队政治处通过召开教育准备会、组织学习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比武竞赛等形式,加强对政治教员的经常性培养。
(四)部队院校在政治干部培训和生长干部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应当开设思想政治教育课程。
各级应当为政治教员学习、备课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
修订说明:本条是对解放军《大纲》第八章第四十四条关于政治教员培训内容的整合,增加了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对政治工作领导干部定期轮训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治机关对新任职政治干部应当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组教施教能力。
第四十七条【“四会”优秀政治教员队伍建设】  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每年组织评选表彰“四会”优秀政治教员,一般通过比武竞赛的方式,并紧密结合单位日常教育开展情况和总体教育效果进行评选。
修订说明:本条明确细化了“四会”优秀政治教员队伍建设的具体要求。对“四会”优秀政治教员评比的实施主体、时间、方法、条件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旨在增强操作性,抓实这项工作。
第四十八条【教员队伍使用】  各级政治机关应当根据本单位教育需要,统筹使用教育力量;注重发挥优秀政治教员作用,组织优秀政治教员巡回授课、网上授课、视频授课,增强教育效果。

第九章  教育保障

第四十九条【总体要求】  各级应当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保障,把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设施建设纳入部队建设整体规划,保证教育有场所、学习有资料、教学有设备、活动有经费。
第五十条【教材保障】  各级政治机关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教材建设。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教材由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统一组织编印,辅助教材由总队级单位政治机关根据需要编印,补充教材和教案由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结合实际编印。
修订说明:本条明确了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政治机关的教材保障职责,与《大纲》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政治机关的教材保障职责相呼应、相补充。
各级政治机关应当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发展音像和多媒体教育材料。
第五十一条【信息化保障】  各级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广播、电视、网络教学设施,加强基层多媒体教学设施建设,建好用好政治工作网和部队局域网,实现终端到班。
修订说明:本条对教育信息化保障提出了总体要求。随着公安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局域网已经逐步成为官兵学习娱乐、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建立完善以网络为主的信息化教育模式,引导官兵科学合理地使用互联网、局域网,建立健康积极的网络运用氛围,既是新课题,也是新挑战,为此,本条明确各级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好政治工作网和部队局域网等网络资源优势,实现网络终端到班,延伸网络教育触角,保证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工作的时代性和先进性。
第五十二条【设施保障】  各级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队史馆、文化活动中心、“指导员之家”、学习室和俱乐部、荣誉室,加强使用管理,充分利用,切实发挥效能。
第五十三条【经费保障】  各级应当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经费保障,思想政治教育经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修订说明:本条对教育经费保障要求进行了明确。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需要投入的,修订时强调将思想政治教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有利于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费保障能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地位用途】  本大纲是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五条【时间效力】  本大纲自二○一○年×月×日起施行。二○○七年六月四日公安部消防局党委印发的《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大纲(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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